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
2012年是国际人权领域的多事之秋。叙利亚危机持续发酵,而这次危机在很大程度上被国际社会看成与人权有关的问题,频频成为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热点议题。除此之外,其他各种人权问题也林林总总,层出不穷。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在参与处理这些人权问题的过程中坚持原则,表现出了务实、负责任的态度。
一 中国与国际人权合作
2012年中国在进行国际人权合作方面,多边人权合作是重头戏。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常设机构、联合国专门人权机构以及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并坚持自己的原则和立场,对认为符合国际法准则的行为予以支持和配合,对于有悖国际法准则的行为则进行坚决的斗争。
(一)中国与联合国常设机构在人权问题上的合作
1.关于叙利亚问题
自叙利亚问题在2011年3月爆发以来已多次成为联合国大会的重要议题。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坚持自己的原则,并在历次投票表决中明确表达自己的立场。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联大(包括联大第三委员会)针对叙利亚问题共进行过四次表决,中国投了2次弃权票,2次反对票。[1]
2.关于“人的安全”的决议
2012年9月10日,联大通过了关于“人的安全”的决议。决议指出,人的安全是协助会员国确定和处理各国人民生存、生计和尊严所面临的广泛的跨领域挑战的一种办法。人的安全包含人民在自由尊严中生活、免受贫困和绝望之苦的权利。每一个人,尤其是弱势人民,都应有权免于恐惧,免于匮乏,获得平等机会享受一切权利并充分发挥其自身潜力。大会在决议中强调,人的安全的概念不同于保护责任和履行保护责任。要维护人的安全,不需要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或采取胁迫措施。人的安全不代替国家安全。[2]
针对联大通过的“人的安全”决议,中国代表在解释性发言中指出:人的安全本质上属于发展问题。帮助发展中国家早日摆脱贫困,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应成为人的安全的优先和中心目标。会员国政府在确保本国民众的生存、发展、尊严和安全方面负有首要责任。人的安全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各国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尊重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人的安全不能导致使用强制性措施,更不能以人的安全为由,进行人道主义干预。会员国对人的安全的概念和定义仍存在不同解读,有必要继续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深入探讨,争取达成一个清晰、明确、各方广为认可的定义。中方希望联大继续就人的安全进行探讨。[3]
3.其他与人权有关的决议
在2011年12月19日第66届联大上,根据第三委员会报告通过了一系列与人权有关的决议,中国对关于巴勒斯坦人民民族自决权的决议、关于在人权条约机构的成员构成中促进公平地域分配的决议、关于人权和文化多样性的决议、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关于人权和单边强制性措施的决议、关于促进一个民主的国际秩序的决议和关于全球化及其对全面享有人权的影响的决议投了赞成票,对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和关于伊朗人权状况的决议投了反对票。[4]
4.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在2012年9月18日以11票赞成、4票弃权的结果,就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通过一项新决议。该决议强烈谴责一切违反适用国际法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儿童,再招募、杀害和致残儿童、对儿童实施强奸和其他性暴力、绑架儿童、攻击学校、医院以及拒绝让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等行为。决议要求秘书长继续就执行安理会决议和主席声明的情况向安理会提交年度报告。由于对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特别代表的授权范围等问题存在异议,中国与俄罗斯、巴基斯坦和阿塞拜疆在决议中投了弃权票。安理会就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通过一项未能达成共识的决议草案这还是第一次。
(二)中国与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的合作
1.叙利亚问题
自叙利亚危机爆发以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进行了持续的关注,召开了多次特别会议和例行会议讨论叙利亚问题,通过了多份关于叙利亚问题的决议。中国积极参与了相关讨论,并通过投票明确表达了自己的立场。[5]
2.关于互联网自由的决议
2012年7月5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一项有关互联网自由的决议。
该决议未经表决获得47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