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
我国当前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对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过高。在检察机关现行考核机制下,一旦批准逮捕,就必须提起公诉并且获得有罪判决,否则就要在考核时被扣分。因此,批捕就意味着要起诉,起诉就意味着得到有罪判决,有罪判决就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形成前科。在我国目前尚无法消除前科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只有保证逮捕案件质量,尽可能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批捕率,才能够真正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助于避免羁押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使未成年人不形成前科,帮助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因此,审查逮捕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本文下称“沙区检察院”)正是抓住了审查逮捕这一核心,从2009年3月以来,探索出了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沙区模式(本文下称“沙区模式”),取得了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介入接近100%(全国最高)、批捕率不到50%(全国最低)的成绩,[1]对保护未成年人、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笔者作为沙区模式的主持者和亲历者,对此深感自豪。在本文中,笔者将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以及对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介绍沙区模式的形成历程、运行状况,分析沙区模式的推广价值,借此推广沙区模式,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 沙区模式的形成历程
从2009年3月至今,沙区检察院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009年3月至6月为第一阶段,以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获得律师帮助为核心。这个阶段主要做了两项工作。一是于2009年3月10日制定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暂行办法》(本文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的未成年人,要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律师,以保证每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获得律师帮助。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有权在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且对是否批准逮捕提出意见。[2]二是于2009年4月14日会同沙区司法局制定了《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环节律师法律援助的试行办法》(本文以下称《试行办法》)。沙区司法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中挑选熟悉刑事辩护业务、热心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律师组成了法律援助律师库,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有了可靠的保障。
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是第二阶段,以保障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阅卷权、增强律师介入实效为核心。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三项:一是修改《暂行办法》,赋予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查阅案卷扫描件的权利,以解决律师知情权不足,无法对是否批准逮捕提出有价值的意见的问题。二是于2010年3月5日对援助律师进行培训,以解决律师由于没有接触审查逮捕业务,没有能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辩护的问题。三是相继于2009年10月16日召开“逮捕证据与程序问题研讨会”、[3]2009年11月23日召开“沙区检察院、沙区司法局律师介入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试点总结会”、2009年12月9日召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座谈会”,[4]总结试点的得失,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借以推动下一步改革。
2010年4月至今是第三阶段,这也是全面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并进行社会调查。推行律师社会调查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公安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律师进行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全部要件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律师仅仅在审查逮捕阶段介入,时间太短,对案情了解不深入,提早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前介入能够保证律师更充分地了解案情,对案件处理提出更有价值的意见。为此,起草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查逮捕环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先后两次(2009年11月23日、25日)征求区公安分局、司法局和参与试点的律师的意见。2009年12月22日,沙区检察院与公安分局、司法局会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查逮捕环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本文以下称“《实施办法(试行)》”),将法律援助提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