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8月 |
一 导言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愈来愈多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希望所做的研究指向更具有社会价值的目标,希望在增进社会成员的福利的同时,保障被研究对象的福利,因此,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伦理议题愈来愈受到关注(Babbie,1998;Boruch and Joe,1979;Bruce,2001;Hamnett et al.,1984;Homan,1991;Lee,1993)。特别值得一提的是Kimmel(1988)在所著述的《应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伦理与价值》一书中比较系统地提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伦理观。
一些研究者发现,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社会政策的意义,他们可能在实证研究进一步的论述中提出社会政策方面的建议;一些社会科学研究者直接研究社会政策的制定。他们在研究中都会遇到研究的伦理问题。中国的社会政策研究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它的研究直接关系到社会大众的社会福利建构。在中国社会政策的研究中,由于没有明确的研究伦理指引,研究人员很难在研究中向社会大众提出伦理方面的保证。判断与决定研究中的伦理,解决研究中的伦理两难困境,大都依赖于个别研究人员对解决机制和指导原则的理解和解释。在目前我们的社会政策研究中,缺乏解决伦理困境所需要的明确指引的案例到处可见。
伦理(ethics)和道德(moral)是有区别的。两者之间有相同之处,即伦理和道德都是讨论社会成员的行为是对还是错。本文在这里讨论的伦理定义是采用《韦氏新世界词典》的解释:伦理是与特定的职业或者群体相一致的行为标准(Agnes et al.,2003:978)。社会政策研究是特别的职业,与这个特别的职业相关的行为标准就是社会政策研究的伦理。在社会政策研究者的职业范围内,研究者们对研究伦理应该有一个一致的认同。普遍认同的伦理有助于社会政策的研究贡献于社会福利的发展。社会政策研究中的伦理和社会工作研究的伦理是各有异同的。在基本的原则上,前者的依据的理论范式和后者有所不同,前者的伦理实施领域和后者有所不同,前者的对象人群和后者也有区别。但是,社会政策研究和社会工作研究在社会研究方法论和研究技术上有一致性,这使得两者在研究的伦理上有着共同遵循的原则。社会政策研究的伦理和社会政策工作实践中的伦理也有不同,前者注重的是将研究的科学性和社会伦理结合,后者关注的是将社会政策研究发展的知识应用于实际。两者是相互关联的不同的职业,两者同在社会政策的知识框架的指导下,因此,它们的伦理也有相同之处。
二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伦理争议
在社会政策研究中面临的伦理议题,由于社会政策的研究对象社群的多样化和内容指向的细微复杂,导致了许多伦理实践上的困难。这些困境都需要研究人员能在社会政策研究的目标达到、社会政策研究方法的要求以及研究可能危及被研究者的社会生活价值之间,取得一个综合平衡。要达到这个看似简单的要求,指导社会政策研究的根本原则,就应该尽可能在既依照伦理要求,又不损害社会政策研究工作在社会科学方法指引下的进展。一方面,需要的是研究人员不断地反躬自问,如何能合乎伦理地执行研究计划;另一方面又能以一贯的逻辑而使研究有所进展。
在一些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特别是借用自然科学的实验途径和数量分析的研究,研究者通常就视自己为价值中立的研究者,在发现社会事实的过程中是独立于社会事实的变化过程的。社会学的大师韦伯在德国巴伐利亚州的一个工厂进行过工业劳动的心理生理要素研究。这个研究调查了工人在职业技能、工作经验、合作程度、疲劳程度、工作休息、性别、年龄、公民地位、世界观等不同方面的状况,并使用了统计的方法描述了这些要素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在这项研究中,韦伯始终坚持自己的价值中立立场。他在整个调查中坚持不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侯均生,1995:140~143)。和韦伯持相同观点的研究者们,他们研究背后的假定是,虽然研究发现可以为善或为恶,知识仍是伦理中立的。在如此价值中立的传统下工作,研究者一般都同意,他们的工作是客观的、道德中立的,他们对科学知识的追求,是为知识而知识,没有利益关联,不涉人情。而在社会政策的研究中,研究者可能做不到韦伯的价值中立,因为在一些研究中研究者直接介入了社会事实的过程,例如使用参与观察方法收集资料,而在其他的一些研究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