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8月 |
整合力量,推进反对家庭暴力(简称“反家暴”)的研究与行动是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1]的重要工作。2001年11月9~10日,该项目在北京召开“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研讨会暨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纪念会”。来自全国10个省、市、自治区的项目参加人员、反对家庭暴力京内外网络组织成员、家庭暴力受害者等约150人,围绕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工作经验、反家暴项目调查与干预、反家暴理论研究、中国反家暴实践和理论等4个专题进行研讨,反映了近年来在反家暴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取得的成就。
一 理论基础:中国反家暴理论研究
(一)家庭暴力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95世妇会后,中国反家暴事业逐步开展,理论研究也逐步深入。此次会议显示,家庭暴力理论研究已超越对家庭暴力范围和形式界定的初始阶段,注重对家庭暴力深层原因及干预理论的探讨。与会者对有理论深度、理论联系实际的论文和发言最感兴趣,表明反家暴实际工作者迫切需要理论指导。
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王金玲研究员把配偶间的暴力视为建立在多种社会结构基础上的暴力行为,其中,现存的社会性别结构是中心和主导。即:男女的社会地位和资源占有不同,导致女性更多地受到男性强权的歧视和控制;从阶级/阶层结构看,配偶选择的性别取向至今仍是“女攀高门”,即男人更倾向于选择弱或低于己者为妻,导致妻子更多的是家庭暴力受害者;从社会与个人的互动结构看,配偶暴力是一种跨社会制度、跨文化、跨历史的存在,具有“超稳定性”特质,就此,可以说配偶暴力是一种社会对个人的暴力。上述三种社会结构在配偶暴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中综合运作,在具体的暴力行为上则各有侧重;与此同时,配偶暴力具有维护和巩固现有社会性别、阶级/阶层、社会/个人结构的功能,进而维护和巩固整个社会秩序及其运作的作用。从多种社会结构的角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能更有效地减少和遏制配偶暴力的产生,而且有助于社会性别结构、阶级/阶层、社会/个人结构的改善,为社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邱仁宗研究员从伦理学的角度阐述了反对家庭中对妇女暴力的必要性,提出评价夫妻行为的伦理框架:
1.不伤害原则
这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夫妻间的行为不应造成对对方的伤害,包括身体、性和精神的伤害。
2.自主性原则
婚姻契约是由两个具有独立伦理、法律地位的人订立的,进入婚姻关系的女人并没有因此丧失自己理应享有的伦理和法律权利,在夫妻关系上,包括在性和生育问题上,妇女仍然如同婚前恋爱择偶一样具有自主性。
3.互惠原则
夫妻双方在性、生育以及其他共同生活中应是相互受益的。性别歧视是家庭暴力及其处理不力的根源。家庭暴力破坏了这些人类伦理的基本原则,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育健康,国家和全社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消除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
(二)司法干预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白桂梅教授在“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发言中强调,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不能解决,与国家责任有关。不管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都应引起国家的关注,国家有义务采取一切法律、政治、行政和文化性质的措施,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并保证一切侵犯人权的行为都视为违法行为,处罚行为人并使之对受害者作出赔偿。如果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侵害而又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她甚至可以告国家承担责任。中国在承担国家责任方面尚有距离,需要全社会努力去改善。
西北工业大学妇女发展与权益研究中心郭慧敏教授“关于对妇女暴力法律处置的难点及对策的分析”的发言,是引起与会者最多关注的发言之一。她认为,对妇女暴力法律处置的难点有:
1.法律认定难点
禁止家庭暴力只是婚姻法中的一项原则。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是国际上的概念,或者是国内社会学的概念,由于没有一个法定概念,无法区别法律上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责任,但如施暴者作非家庭暴力法律抗辩时会因无法律界定而陷入尴尬。另外,对妇女的暴力非一部婚姻法所为,法律体系内部协调存在困难。
2.司法难点
禁止性法律条款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刚性约束,以国家强制力处罚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