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8月 |
2005年4月14~15日,由国际劳工组织和“在3+1机制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项目”主办、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承办的“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国际劳工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妇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和高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等60余人出席了会议。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和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康斯坦斯·托马斯出席了研讨会并讲话。
此次会议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级层面就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议题展开的研讨,这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意味着性骚扰议题作为一个人权议题和法律改革问题在我国的公开化。会议就反对工作场合性骚扰的定义、意义、国际经验、国内实践、在中国的立法可能性等展开了具体深入而有创造性的讨论。现将会议主要观点简述如下:
一 有关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概念及认识
在会议上,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和曼谷局的官员和专家介绍了性骚扰定义(国际劳工标准下的)、后果和原因,国内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也就性骚扰的现状、原因、影响因素进行了介绍和讨论。
1.性骚扰的定义和性质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视野下,性骚扰被定义为不受欢迎、讨厌的或冒犯性的与性相关的行为,或其他基于性的行为。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交易性性骚扰,一种是工作场所敌视环境性骚扰。在国际劳工组织看来,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本质是对人格尊严、人权和工人权利的违背,这个问题其实是安全与健康问题,是歧视问题,是不可接受的工作环境及一种(对妇女的)暴力形式。性骚扰的性质不仅关系性的骚扰,也关系权力的滥用;不仅关系个人,也关系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从根本上说,性骚扰是两性工作者机会与待遇平等的障碍。
在我国,性骚扰更多地被看作是一个社会学概念,一个民间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学概念。中国对性骚扰的认识,更多的是和个人人品问题联系起来,将性骚扰视作个人行为,对工作环境中性骚扰的实质缺乏深刻认识,没有在人权和工人权利框架下看待性骚扰的问题。
2.性骚扰现状
据国际劳工组织专家介绍,在全世界,97%~98%的骚扰对象是女性,且多为上级对下级,剩下的2%~3%也可能是别种形式的性骚扰,包括男性作为受害者、同性之间、下级或同事对上级的骚扰。
与国际相比,中国对性骚扰的现状缺乏规模调查,但据一些局部的或小范围的有关调查,性骚扰现象并不少见,并出现日益严重的趋势。如2005年公布的一项中华女子学院的调查表明,被调查者中,32.7%的女性和8.3%的男性曾受到性骚扰;其中在工作场所受到的性骚扰比例均占到30%左右。同时,与会者对公共场合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也有很多直接或间接的体会。这些都显示,性骚扰尤其是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3.发生性骚扰的原因
国际上认为,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这跟女性在劳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有关,是两性权力不平等的一种表现。
而中国的与会者认为造成性骚扰现象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道德环境恶化,包括责备受害人、鼓励受害人忍让的文化和男权文化下对两性的双重标准;二是转型期对权力缺乏监督压力以及个人权力的不对等造成的权力滥用,那些缺乏制度传统和制度保护措施的地方更容易发生性骚扰。此外,由于普遍存在的对权力的畏惧,对性骚扰的漠视和纵容,责备受害者的社会文化,预防和处理机制缺乏等原因,也导致了性骚扰的不断增加。
4.对性骚扰后果的认识
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一些组织的研究表明,性骚扰对雇员、雇主和社会都有消极影响。对个人来说,它妨碍了工作场所的尊重和平等,使工作环境变得不可接受,可能导致个人心理、生理和职业发展方面的损害;对企业来说,性骚扰的危害显现也许不即时或者明显,但长期忽视性骚扰的严重性,仍可导致企业生产率降低、付出赔偿或罚金等代价和不良的公共形象;对整个社会来说,对性骚扰的忽视是对性暴力的宽容,将阻碍平等进程,阻碍生产率提高和发展,并增加艾滋病/病毒或其他性传播疾病的传播机会。
在中国,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与会者普遍认为,性骚扰无论对受害人、企业还是社会,影响都是消极的。性骚扰对受害人的影响最大,侵犯了公民的个人尊严和自主自愿的性权利,对其精神、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