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8月 |
自从村民自治实施后,在整个村民自治制度的变迁、完善中,农村妇女始终被边缘化、低层化。虽然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但全国农村仍有一定数量的村委会中妇女被排斥在外,并且有些地方有继续加大的趋势。即使是有妇女成员的村委会中,女性成员也多是人微言轻。
笔者在2003年赴湖北省某村实地调查时发现,在去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此村根据所在区的区委、区政府下达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本着适应税费改革的需要、减轻农民负担和实现精简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了村委会和党支部交叉任职。新的政策对妇女进入村委会任职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对已在农村权力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而言,可谓是雪上加霜。
一 村两委交叉任职的运行
在2002年的农村两委会换届选举中,为了把好干部职数关,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适应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需要,村级干部人数按《村组法》被控制在3~7人。1500人以下的村配备3名干部,1500~2000人的村配备4名干部,2000人以上的村配备5名村干部,具体职数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但村两委会总职数必须控制在《村组法》所规定的职数内。两委会换届选举按程序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成员参加村委会竞选,经过海选进入村委会,即取得了群众的信任,得到了群众的一票,然后经过党员大会按党内民主的原则得到另一票,这就是所谓的“两票制”。将进入村委会的党员按职数规定选入党支部,实现交叉任职。同时,坚持村主任和党支部书记“一肩挑”。[1]
两委会的交叉任职,对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支部的群众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扩大民主,实现精简干部,减轻农民负担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在选举组织得比较好的地方,也确实实现了这一制度安排的初衷,切实反映了农民的呼声,体现了他们的利益。但是,这一制度安排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纰漏之处,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在提倡村两委交叉任职的同时,不同地方情况或多或少都有所不同,应结合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执行。比如:如果村委会主任不是共产党员,就实现不了“一肩挑”;村委会中党员少,又影响精简目标的实现;此外,还要正确处理好党外意见与党内民主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这一体制下处理好两委关系,不失党支部的领导作用等等。而笔者主要是从两委交叉任职对妇女进入村委会的影响这一角度进行调查和研究的。
二 两委交叉任职对妇女进入村委会的影响
1.在推行两委交叉任职中,乡镇过多介入村委会选举,忽视了妇女干部的当选
农村两委会的换届选举确实需要乡镇一级的指导。而乡镇在介入村委会选举中必然带有利益倾向,在推行交叉任职中偏向自己授意推荐或直接推荐的党支部人选,以上级组织的名义为其宣传。而这种宣传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因为在我国有几千年的中央集权传统,使我国行政权力十分发达,尤其在农村,对行政权力的信任程度和惯性思维相当重。所以,这种宣传足以使有些人获得特殊的政治资源,在上级组织的庇护下进入村委会。这就在客观上违背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更有甚者,乡镇一级党组织凭借其对村党支部的领导,直接操纵村党支部选举,阻断党内民主。在笔者所调查的村中,上届村委会主任和会计未能在选举中进入村委会,但由于他们在村里工作多年,上级党委就将他们作为唯一的提名候选人“选”进了党支部。而且,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对“您同意‘村民自治是形式,实际还是乡里说了算,村民说了不算’吗?”这一问题的回答中,18.5%的村民表示非常同意,39.5%的村民比较同意。可见,村民认为乡镇对村民自治的介入还是太多了。
乡镇的过度介入不仅是不适当的,而且使妇女在竞选村委会成员时处于劣势。因为乡镇很少推荐妇女作为党支部人选参加村委会竞选,从而使妇女得不到特殊的政治资源。原因在于乡镇缺乏推荐妇女的动机。以前计划生育工作比较困难,村委会中离不开妇女委员,妇女干部很受领导重视,妇女干部在村委会中也很重要;而现在,农村的生育观念早已改变,计生工作也相对容易,妇女委员的工作已不再像以前那样受重视了。所以,乡镇也失去了推荐妇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