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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流动与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益

    作者:许平 出版时间:2005年08月
    摘要:婚姻流动是指男女双方通过结婚或离婚所发生的住地转移性的空间流动。在我国农村,婚姻习俗主要还是“从夫居”。改革开放以前,婚姻是农村妇女社会流动的主要方式,这种流动一般与职业无关,不会改变流动者的农民身份和地位,但能改变流动者的空间位置。同时,在原有的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实行集体劳动,按工分分配,所以妇女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改革开放后择地婚嫁,利用婚姻来摆脱贫困、劳累和落后的生活条件,依然是婚姻流动中的重要价值取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土地划分到各家各户,由农民自主经营,国家为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增加对土地的投入,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几十年不变。在绝大多数地方,土地已被分割完毕,致使婚姻流动中的部分妇女分不到土地,其生产资料——土地的使用权益受到侵害。这是目前农村妇女在婚姻流动中遇到的新问题。显然,不同的政策对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为此,笔者于1996年7、8月份做了专项调查。

    婚姻流动是指男女双方通过结婚或离婚所发生的住地转移性的空间流动。在我国农村,婚姻习俗主要还是“从夫居”。改革开放以前,婚姻是农村妇女社会流动的主要方式,这种流动一般与职业无关,不会改变流动者的农民身份和地位,但能改变流动者的空间位置。同时,在原有的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实行集体劳动,按工分分配,所以妇女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改革开放后择地婚嫁,利用婚姻来摆脱贫困、劳累和落后的生活条件,依然是婚姻流动中的重要价值取向。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土地划分到各家各户,由农民自主经营,国家为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增加对土地的投入,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几十年不变。在绝大多数地方,土地已被分割完毕,致使婚姻流动中的部分妇女分不到土地,其生产资料——土地的使用权益受到侵害。这是目前农村妇女在婚姻流动中遇到的新问题。在四川,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不同的土地政策:有的地方“增人要增地、减人要减地”;有的地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显然,不同的政策对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为此,笔者于1996年7、8月份做了专项调查。

    一 背景材料

    笔者分别选择了四川改革前以农业为主,经济条件分为好、中、差的5个地市、6个县区的10个村为调查点。其中4个村在丘陵,2个村在平坝;2个村在城市近郊,2个村在乡镇附近,6个村在乡下;9个农业村,1个蔬菜村。这10个村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人口和耕地

    1980年,10个村总人口为15565人(其中女性7902人,占50.77%),耕地总面积为12120.06亩;1995年人口增至17931人(其中女性9228人,占51.46%),耕地面积减至11087.17亩。15年人口净增2366人,耕地面积净减1032.89亩。相应的,人均耕地面积由1980年的0.80亩减为0.63亩,净减0.17亩。(见表1)

    表1 10个村的人均耕地状况

    (二)劳动力

    1980年几乎所有的劳动力都捆在土地上,农民没有择业的自由。1995年,10个村的总劳动力为10453人,其中男性5442人,占52.06%;女性5011人,占47.94%。以农为主的劳动力6515人,其中男性3387人,占51.99%;女性3128人,占48.01%。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3938人,其中男性2055人,占52.18%;女性1883人,占47.82%。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力比例最高的村为84.9%,最低的村仅为4%。从10个村的总体情况看,有37.67%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从事非农产业。这个比例高于1995年四川省的平均水平(23.10%),也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28.00%)。在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劳动力比例上,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性别差异。

    (三)粮食生产

    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分流并没有减少粮食产量。相反,近年来无论是粮食亩产还是总产都大大增加了。1980年,10个村的主要农作物的亩产量为421.33公斤,1995年为560.50公斤,净增139.17公斤。1980年,10个村的粮食总产量为405.71吨,1995年在耕地面积减少上千亩的情况下,粮食总产量还增为511.14吨,比1980年净增105.43吨。就粮食增产的原因而言,这10个村的干部认为首先是政策好,其次是良种和技术等方面的因素。

    (四)农民收入

    1980年,10个村农民的年纯收入人均仅为109.96元,1995年增为1379.11元,是1980年的12.5倍。在10个村的总收入中,非农产业收入的比例已高达86.82%。最高的村为98.63%,最低的村为53.12%。除去最高和最低的水平,10个村的非农产业收入比例的平均水平为76.37%。

    (五)土地政策

    在这10个村中,有8个村实行“增人要增地、减人要减地”的政策,有2个村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农村的新增人口中,主要成分是因为婚姻流动的妇女和近年出生的儿童。1995年,10个村共有899人没有土地,其中男性89人,占9.9%;女性355人,占39.4%;儿童455人,占50.61%。(见表2)。

    表2 1995年10个村的无地人口状况

    实行不同的土地政策,能够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虽然没有直接的经验证据,但从统计资料上看,“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村子的粮食亩产大大低于“增人要增地、减人要减地”的村子,这是否可以说明土地使用权的配置情况是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从而影响粮食产量的重要因素。这一点,还能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较中得到证明。同时,不同的土地政策对农民外出打工,劳动力的分流产生影响。实行“增人要增地、减人要减地”的8个村,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