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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冲突 家庭性别分工模式重构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

    作者:张李玺 出版时间:2005年08月
    摘要:只要一着手探讨夫妻冲突现象,研究者首先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从什么视角来考察夫妻冲突?”“夫妻冲突就其性质而言是否只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显然,考察的视角不同,对夫妻冲突性质的认识不同,其结论就会有所不同。在这里,笔者试图将发生在双方职工家庭中的夫妻冲突现象放在中国社会两性关系发展脉络的背景下,从社会性别(gender)的角度来探讨夫妻冲突问题的根源和实质。

    只要一着手探讨夫妻冲突现象,研究者首先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从什么视角来考察夫妻冲突?”“夫妻冲突就其性质而言是否只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显然,考察的视角不同,对夫妻冲突性质的认识不同,其结论就会有所不同。在这里,笔者试图将发生在双方职工家庭中的夫妻冲突现象放在中国社会两性关系发展脉络的背景下,从社会性别(gender)的角度来探讨夫妻冲突问题的根源和实质。

    一 “社会性别”概念和西方女权主义者对家庭中性别分工模式的讨论

    在中文里,很难找出一个恰当的词来表达“gender”这一产生于20世纪下半叶的处于当代女权主义理论核心的概念。“gender”这一概念被引用进女权主义理论的主要意义在于区别于生理性别(sex),强调“gender”的社会意义在于它是由社会文化而非生理基础决定的。因此,“gender”这一概念不是简单的男人或女人的代用词,它不仅反映出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结构的特点,还包含有权力和统治的关系。目前,女权主义对“gender”这一概念的认识,已由对性别角色的认识层面发展到将其作为一个分析范畴引进学术界,作为解释和分析社会问题的一个概念。[1]鉴于此,中国大陆一些学者将“gender”翻译为“社会性别”以区别于“性别”(sex)这一纯生理意义上的概念,意在强调“gender”的社会文化背景。

    对于婚姻中不平等的性别分工模式,许多西方女权主义者[2]都对此做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她们认为,将家务劳动视为“妻子的工作”或“适合妇女做的工作”并非理所当然,而是一个需要解释的社会事实。她们认为,虽然许多理论都对此做过探讨,但并未就此作出充分的解释。例如,资源理论认为,家庭中不平等的性别分工关系与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关,而这种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又与家庭之外的社会资源的占有和分配有关,但这一理论无法深入解释为何女性和男性做同样的工作却没有得到相同报酬这一事实。在家庭研究中曾占主导地位的角色理论则从家庭的社会化角度出发,过多地强调了个体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将家庭置于更广泛的社会文化脉络中考察。女权主义学者进一步指出,家庭中的男性中心是社会中男性权力中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的问题通过各种渠道渗透到家庭的权力结构中,而家庭中的这种性别不平等关系又成为社会创造“社会性别”(gender)的渠道之一。因此,女权主义者认为,家庭中不平等的性别分工关系应该被看成是社会中不平等的两性关系的延伸。她们进一步指出,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将人们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家庭中都划分为“重要的和不重要的”,男女两性均以此为准则在社会和家庭中占据自己的位置。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的转移过程中,一旦这种性别分工关系受到挑战和冲击,冲突的出现就会是必然的。[3]

    基于上述观点,在考察我国城市双职工家庭中的夫妻冲突现象时,至少有两点应该引起我们思考:一是女性角色的变化,在双职工家庭中,相应引起了什么变化?二是这种变化是否推动了家庭中的性别分工模式的重新建构?

    二 女性角色的变化是推动家庭性别分工模式重新建构的直接原因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在提倡“男女平等”的社会背景下,中国双职工家庭中的性别分工模式的变化问题。事实上,不少中外学者都注意到了传统的“男尊女卑”的两性关系和“男主外,女主内”的两性分工模式目前在社会上和家庭中依然存在这一事实,并对这一事实与传统观念和男权文化之间的关系也都进行过较多的讨论。笔者认为,强调这种“未变”的传统观念和男权文化是应当肯定的,但在研究中国大陆双职工家庭中的夫妻冲突现象时,仅发现“未变”的东西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还要发掘什么东西“变了”。因为如果我们仅注意“未变”这个事实—双职工家庭中依然存在不平等的性别分工现象——并不能充分说明日趋复杂的夫妻冲突和不平等的性别角色分工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说,原有的分工模式(即便是不平等的)没有受到什么冲击,也未发生什么变化的话,导致冲突发生的因素就只能是一种可能。只有发生“变”与“不变”的碰撞,只有在对“不平等”有所意识并感到不公平的基础上,而夫妻双方又未能协调立场时,发生冲突才有可能。而这一点,笔者认为正是国内外学者以往在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