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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读”法律与秩序建成 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研究

    作者:朱晓阳 XiaoyangZhu 出版时间:2005年09月

    一 个案的社会语境: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及有关争论

    从1992年开始推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可以说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对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浪潮的最后一波。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变成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1]在改制过程中,“产权清晰”被认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这样两重结构。在这种以工具理性设计的法律中,企业只有两种主体或“中心”[2]:股东(以投资者和委托人为化身);另一个是:企业法人。在中国,企业的法人通常被等同于企业的管理者。[3]公司立法中照例提到了“职工”,但他们好像是前两种“主体”之外的某种很边缘的东西。[4]卢昌崇指出:“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全面地反映出,职工参与制应作为一种可取的制度安排加以确立这一世界性的发展潮流。”卢还说:“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职工代表方可入选董事会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职工代表只能入选监事会”,这就“使职代会和董事会之间失去了联系纽带和相互作用的支点”。清楚的是,在按照市场性原则和公司立法改制中,对企业的职工应该按照最优配置生产要素的原则来处理,即减员增效。在关于企业改革的文字中,对于国有企业的职工的处理也只是提出一些诸如:要注意“社会保障”和“冗员安置”的告诫。即处理冗员时要小心从事,要“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尽力保证社会公正”。[5]

    当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成败又在最近成了一个争论的热点时,[6]争论关注的焦点是:国有企业改制是否应该继续,“民营化”和高层购买企业股份是否应当。但争论双方都没有提到,一些国有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没有发生资产流失的“治理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没有注意到,在企业改制的过去10年,特定地区实施了与全国性的“产权清晰”为中心的“企业改制”或高度市场性规范差别很远的地方法规,而这些地方法规又如何保障了“国有资产”完好等等。

    例如,没有人提到国有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对于保障资产完好的作用,职代会制度对企业治理的影响等。而从我们过去数年的实证调查[7]发现来看,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职代会的存在不仅能够有效地集中表达企业职工的利益,而且能阻止企业管理方利用公司法等国家立法使企业的资产流失。这样的结果往往取决于企业的职代会是否发挥作用以及地方的法规是否支持职代会及其作用等。与改制时期激烈的冲突发生和地方规范多样性的事实有关,对20世纪90年代后期那种企业改制的不良后果进行修补的地方性措施几年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实施或提上了实施的日程。这类新措施中突出的一种是:从所谓“产权决定论”到“人权重点论”转变。[8]但是,争论者也没有提到这些变化和变化出现的背景。

    本文将要讨论的,就是一个“发挥作用”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其所在特定地方施行的法规间的关系。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对中国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分析仍然凤毛麟角。[9]在大多数情况下,职代会只是在关于企业结构的研究中,[10]或者涉及工会问题[11]时被一提而过。虽然一般认为,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企业改制以来职代会的功能和作用都有所减弱。但是,事实上地方性的差别非常大。在一些地区出现的情况却是,职代会被认可的权力和职能比以前有明显扩大。[12]在另一些地方,则出现了职代会向非国有企业扩张的情况。[13]从法人类学的视野来看,这种差别的表象好像是在集体“误读”法律。[14]它之出现则是地方性的社会-文化语境下社会互动的结果。虽然是地方性的实践,但它对于整个中国在过去10年中的企业体制转型与社会安定和繁荣是有直接关系的;它的意义也因此不仅仅是“地方性”的。

    简言之,通过描述此种以“集体误读”法律为外貌的社会互动过程,通过理解“误读”与职代会制度有关的法规和职代会如何复活并扩展其实际职能的关系,能使我们洞见最近十几年中国社会的基层秩序如何建成。它也使我们洞见传统的习惯、现存的价值和规范如何以地方性的法律为载体,在社会变迁中,使特定群体的人们得以建构生活的共同体和这些人们如何以特定的符号性行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