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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资源民粹主义外资政策理论与实践的谬误

    作者:梅新育 出版时间:2015年11月
    摘要:

    寻找海外资源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重要目的。近年来,海外资源民粹主义思潮抬头,许多国家的外资政策出现误区。误区之一:市场准入条件多变且日益严苛。初级产品出口国外资政策的误区首先体现在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在牛市期间不断收紧,变相地征收行为也时有发生,从而大大提高了这些国家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恶化了这些国家的商业环境。误区之二:税费负担不合理且日益加重。在牛市期间,许多东道国政府大幅度提高了各类矿区使用费、资源税、所得税率,或是开征此前没有的资源出口税(如石油出口税),而且常常是在合同没有到期之时,或是不顾投资合同规定将各类税费纳入向政府上缴的红利,重复征收。误区之三:形形色色的当地成分和当地采购要求。

    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燃料生产国)经济社会发展之所以普遍深陷“资源诅咒”的泥潭,资源民粹主义思潮难辞其咎[1]。在这种思潮推动下的主张及其政策实践不仅恶化了许多初级产品生产和出口国在牛市期间的“荷兰病”,损害了财政和国际收支等宏观经济稳定性,而且推动其外资政策也陷入过苛、多变的误区,政府当局和企业、居民对外部贸易伙伴与投资者不仅苛索无度,而且违约行为已成家常便饭。这一切最终又不可避免地使东道国付出巨大代价。[2]

    一 资源国家外资政策的三大误区

    (一)外资政策误区之一:市场准入条件多变且日益严苛

    初级产品出口国外资政策的误区首先体现在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在牛市期间不断收紧,变相地征收行为时有发生,从而大大提高了这些国家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恶化了这些国家的商业环境。

    在蒙古国,加拿大艾芬豪矿业有限公司(Ivanhoe Mines)和力拓公司(Rio Tinto)相继获得奥尤陶勒盖(Oyu Tolgoi)铜金矿开发权就几经变故波折。2000年,加拿大艾芬豪矿业有限公司收购并获得奥尤陶勒盖铜金矿的特许勘探和开发权,同蒙古国政府达成有关的勘探和开发投资协议。艾芬豪公司的勘探开发行为受到1997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保护。然而,随着该矿探明储量的成倍增长和国际市场初级产品牛市启动,蒙古国政府朝野、社会民众的资源民粹主义情绪也急剧上升,导致蒙古国于2006年出台大大收紧的新《矿产资源法》。蒙古国不少社会团体仍嫌不够严厉,集会示威要求追究国会和总理责任,本来早已与蒙古国政府签署勘探开发投资协议的艾芬豪公司的矿业开发权成为政治风潮的话题,拖延近10年之久,方才最后敲定。中石油曾被邀请竞购斯拉夫石油公司74.95%的股权,但由于俄罗斯社会舆论对中国控股俄石油公司的反对,俄罗斯国家杜马立法禁止包括外国企业在内的国有股超过25%的企业竞购国有股份。中石油因此而退出此次竞购。

    其次,限制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和经营活动,规定外国国有及含有国有成分的企业和国际组织以及其共益人和第三方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或向蒙古国企业及其共益人、第三方投资时,须通过在蒙古国注册的企业向蒙古国政府申请获得许可。

    最后,战略性领域外资企业经营自主权大大压缩,主要经营决策几乎全部需要向蒙古国政府申请许可,而且外国国有企业在蒙注册公司就相关事项提出申请时,蒙古国政府审查时间由此前的4天延长到90天。

    不仅在新兴市场,这类收紧外资准入的资源民粹主义政策变动,在发达国家,这种情况同样存在。美国等外资政策最自由的发达国家对外资也实施了投资的股权限制和行业限制。矿产资源采掘属受限制的行业,如资源丰富的加拿大限制外资进入其战略性资源部门。外国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被限制对美国战略性产业的骨干企业进行投资。加拿大以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计划收购诺兰达公司为契机发起修订外资法,以及美国阻止中海油收购联合石油公司(优尼科),都说明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可低估。

    从总体上来看,初级产品牛市期间,由于东道国朝野上下反对“廉价出卖国家资源”的思潮抬头,各国政府对外资采取的限制性措施趋向增多。东道国政府和社会的这种资源民粹主义行为给当事外国投资者带来了重大风险,一旦东道国政策法规变动导致外国投资者无法进入,其前期投入常常就会付诸东流。这种前期投入相当巨大。即使不考虑绿地投资所涉及的勘探等费用,即使是并购现成的公司,收购方往往也要事先付出巨额定金。如中海油竞购联合石油公司(优尼科)案中,中海油把25亿美元保证金放在一个美国的托管户口,如果中海油中途退出,优尼科股东就可以立即提取这笔巨款。

    (二)外资政策误区之二:税费负担不合理且日益加重

    牛市期间,许多东道国政府大幅度提高了各类矿区使用费、资源税、所得税率,或是开征此前没有的资源出口税(如石油出口税),而且常常是在合同没有到期之时,或是不顾投资合同规定将各类税费纳入向政府上缴的红利,重复征收。而且,此类行动通常都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或者是在群众性风潮的压力下采取的。2006年之前,厄瓜多尔对外资石油企业没有超额所得税,随着油价上涨,2006年4月该国政府颁布《石油修改法案》,对外资石油公司超过基础油价(合同签订日的国际油价)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