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1月 |
一 法律法规建设与实施
(一)颁布多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或配套的法规和政策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非遗保护法律建设稳步推进。与非遗密切相关、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法有了新进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1]
为加强非遗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4年8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联合编制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方案》对非遗保护利用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安排和资金来源、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方式等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非遗传承与发展方面,2014年3月14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拓展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途径,促进文化遗产资源在与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实现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同时“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发挥职业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重点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专业点”。[3]各部委出台的其他规章和政策还有教育部印发的《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对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
另外,2014年8月20日在文化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文化部非遗司马盛德副司长介绍了下一步加强非遗保护的措施,具体包括开展贯彻《非遗法》的执法检查;建立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评估制度和监测体系;加强非遗保护与生产技术的研发与改进;鼓励非遗衍生品的开发,拓展与丰富非遗的主题及表现形式;支持举办多种形式的展示活动;开展大规模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非遗抢救性保护成果的利用和传播;强调非遗环境和生态的整体保护;让非遗在当地得到公共传承和生存空间;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生产的国际合作;开展非遗资源的重点补充调查等十一项。[4]“十一项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方向。
(二)地方性非遗法规和条例的颁布与修订
首先,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非遗法规、条例。2014年,安徽省、辽宁省、陕西省和西藏自治区先后出台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河南省2013年颁布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5]河北省在2014年底公布的条例草案也在修订后于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6]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修订了本地区的非遗保护条例。同时,甘肃省、山东省和四川省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其次,针对《非遗法》各地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2014年,安徽省、广东省、湖北省和上海市均出台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强和规范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收益。湖北省、福建省和广东省还出台地方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非遗传承人和传承基地的管理与保护工作。此外,湖南省还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7]
最后,有些地方出台了地方非遗保护发展规划。2014年6月13日,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2014—2020年)》,是我国第一部省级规划,标志着地方非遗保护进入规划发展阶段。[8]
总体而言,各级非遗法规和政策有一定共性,具体表现为:
1.强化非遗保护的管理工作
其一,注重非遗设施的管理。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指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