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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为什么死刑在消失?

    作者:〔美〕戴维·嘎兰德 樊文 出版时间:2015年11月
    摘要:西方国家彻底废除死刑的运动,自18世纪晚期在小的司法区域踌躇开始。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废除死刑运动扩展到了少数几个大的民族国家,不过这些国家常常只是针对普通犯罪(而不是“特别的”或者政治性犯罪)彻底废除死刑,后来伴随着许多废除运动的发展,也随之全面废除了死刑。在20世纪的后三分之一时期,这个废除死刑的运动得到了很大的扩展,以至于包括了除美国之外的所有西方国家,这些国家在20世纪末都彻底废除了死刑。

    “(1)Auto da fe(对异教徒之火刑);(2)Beating with clubs(杖杀刑);(3)Beheading:Decapitation(断头台/铡刑);(4)Blowing from cannon(坐炮刑);(5)Boiling(下汤锅);(6)Breaking on the wheel(断骨轮刑);(7)Burning(火刑/点天灯);(8)Burying alive(活埋);(9)Crucifixion(十字架刑);(10)Decimation(十一抽杀);(11)Dichotomy(两分解刑);(12)Dismemberment(肢解);(13)Drowning(溺刑);(14)Exposure to wild beasts etc(喂兽刑);(15)Flaying alive(活剥);(16)Flogging:knout(笞刑);(17)Garrote(螺环绞刑);(18)Guillotine(断头台、铡刀);(19)Hanging(绞刑);(20)Hari kari(切腹自尽);(21)Impalement(木桩刺刑);(22)Iron maiden(铁处女);(23)Peine Forte et Dure(挤压刑);(24)Poisoning(毒死);(25)Pounding in mortar(臼捣);(26)Precipitation(坠落刑);(27)Pressing to death(压死);(28)Rack(拷刑架);(29)Running the gauntlet(夹道鞭刑:受罚者从两排兵士中间跑过,有士兵用棍棒等将其打死);(30)Shooting(枪杀);(31)Stabbing(刺死);(32)Stoning(石刑);(33)Strangling(扼杀、绞杀);(34)Suffocation(窒息闷死)。”[1]

    一 导论

    这是纽约州的一个委员会于1888年收集的死刑执行方法的清单。该委员会曾负责查寻执行生效死刑判决的最为人道和实用的方法。这个委员会和纽约州,甚至在历史记录中引入了一种新的死刑执行方式——电椅,这种执行方式1890年8月6日第一次使用于奥本(Auburn)监狱。[2]

    这个清单这么长,有其原因。人类历史上已知的绝大多数社会都实行过极刑。或许有人会说,直到晚近,它一直都是历史的常态,是一种文化的普遍性。但是,在现代自由民主体制中,像荷兰、挪威,已不再有死刑。

    这个转变尽管是引人注目的,但是,我们确实几乎没有对它进行深入的思考。死刑曾经是每个民族国家统治权力的基本粒子。而如今,这种实践被广泛地认为是对人权可耻的侵犯,并在绝大多数的西方世界受到了普遍禁止。那么,究竟发生了什么?

    这个问题的答案绝不简单。西方的趋势也有例外——美国最引人注目,而且西方世界之外,死刑仍然存活而且还活得挺好,尤其是在中东和亚洲。即使在西方,历史变化的方向也不总是一致的。但是,我们可以粗线条地素描变化的全部弧线,并追寻引起这种显著发展的社会原因。

    在现代之前的时期,1400年和1700年之间,新出现的国家使用死刑并在建立国家的过程中给予它核心角色。精心组织的公共庆典,使人毛骨悚然的执行技巧,以及仪式庄严的宣判,这么多处决的方式,伴随的是保留给冒犯君主的犯罪[3]和挑战国家的犯罪的最凶残的处罚。[4]

    国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是初生的政治权威对他们现如今声称属于自己的主权领域运用垄断权力。实施主权统治的历史斗争给了极刑以新的突出性和强度。国家出现之前,不用精心安排典礼就已经开始执行死刑。讨论来自德国中世纪晚期的证据时,伊万斯(Evans)说,“14世纪和15世纪的处决插图表明,它们是率性而没有仪式的事情。少数几个人随意闲适地站在周围,绞刑刽子手在做着自己的事”。相似的情形也发生在英格兰,夏珀(Sharpe)写道:“只有很少的证据证明,在中世纪晚期,重罪的处决伴有几个精心安排的仪式”。欧特拜恩(Otterbein)的人种调查也认为,国家出现之前的社会,绝大多数都是秘密地或者不事宣扬地执行处决。[5]

    主权国家的出现,在多个方面改变了这些古老的执行实践。处以死刑成了国家的特权,国家宣示其对于合法暴力的垄断,并且禁止私人(族间或者血亲间的)仇杀和复仇的传统实践。开始在皇家法院的主持下科处和执行死刑,给予了更大程度的规则之治的形式性和法律上的合理性。当新的国家寻求运用震慑策略给大众以深刻印象,并使敌人的心中感到恐惧时,这些刑罚的执行就变得更加公开,更加精心于仪式和更加暴力。[6]虽然,有时我们把残忍的刑罚描述成“中世纪的”刑罚,而事实上,正是中世纪晚期和现代之前期独裁专制国家的出现,使得这些事情转变成了精心安排的遭受痛苦的盛大场面和景观。并不是欧洲中世纪的领主,而是代替他们的专制政体的统治者,给了极刑以最大程度的残酷、强度和展示。

    到了19世纪中期,随着国家日渐稳固和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