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
一 “爱怨痴缠”该如何?
日前,台湾某明星大学毕业生要求女友复合,痴缠未果残忍虐杀,引起社会震惊,青春生命美好未来戛然而止令人惋惜。[1]同时,本件“恐怖情人”典型案例或也反映台湾社会欠缺对本项犯罪问题的了解以及风险意识。[2]本案主要内容如下:“甲男与A女交往因个性差异两人感情陷入低潮,某日赴日旅游甲男违反A女意愿从事性行为,其间另以手机拍摄A女裸照乙张。返台后,两人决定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另日,甲男假借理由进入A女租屋处,对A女恫称如欲取回拍摄之裸照,须与其再为一次性行为等语。之后,甲男因与A女分手心情难复,购买钢刀并前往等候A女,并恫吓A女:作最后一天女友等语,致A女心生恐惧而欲离去。甲男因而拿取置于背包内之钢刀,朝A女头部、颈胸部及四肢砍杀至少47刀,终致出血性休克而亡。甲男且于上揭时地,待A女遭砍死亡以其嘴部碰触A女下体。”[3]
刑事法律有关侵害个人法益之犯罪制裁,大多发生人命伤亡、自由限制、财产损失等实害结果,方得事后追惩处罚。然而,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多元复杂,互动交往行为或未该当犯罪,但对于日常起居作息影响重大,并对个人精神、行动或健康造成冲击,若公权力未能及时介入并提供协助支援或有衍生重大犯罪的可能与风险。虽未如上述案件性侵、杀人情节,唯现今社会男女交往互动、苦恋追求或由爱转怨,跟追、纠缠、骚扰、暴力相向多有发生。[4]再者,在家庭内对配偶施暴、虐待儿童的案件中,法律规范对于被害人保护或可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恐怖情人”或因曾有情爱或因了解对方起居作息,不法行为更加巧妙、复杂,被害人的不安与恐慌更加严重。千禧年前夕日本社会发生同样令人震慑的情杀案件,被害人案发前曾向警察机关求援,但警察机关未能积极应对以致不幸结果发生。[5]稍后,因应社会舆论,日本经由国会议员提案制定了《纠缠行为防治法》(ストーカー行為等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迄今实施十余年,实务运作颇有实绩。因此,本文主要探讨该国针对“恐怖情人”的立法政策、法律规范及实务运用,期盼“他山之石”可提供未来刑事政策规划制度的设计参考。[6]
二 台湾现行规范适用
“纠缠者”或所谓“跟追者”(stalker,ストーカー),于日本社会一般语意的理解上,指对于喜欢的对象、分手的恋人等,借由跟踪尾随、拨打无声电话等方式骚扰,纵使相对人拒绝仍违反其意思反复实施,并且随着行为持续进行而逐渐暴力化,甚有衍生伤害、杀人等犯罪行为者。亦即,纠缠者行为特征,在于“反复纠缠”(執よう)、“层升恶化”(エスカレート)。[7]以下先就台湾对于“纠缠者”行为的实务判决、规范适用等做简单介绍说明。
(一)代表案例
1.案例事实
A男、B女分别为台湾某“国立大学”哲学系博士班、硕士班研究生,A男因无法接受B女对其追求的婉拒,自2011年4月开始对B女实施寄发电子邮件、在B女出入处徘徊等候及跟踪之诸多行为,使其倍感威胁,上下课均由同学陪同,亦不敢单独用膳或从事慢跑等活动,进而于同年5月中旬搬出学校宿舍,此后到校上课亦均由该校教官陪同至上课教室。
嗣于2012年1月6日下午2时许,B女由该校甲教官陪同至该校教室欲参加期末考试,在该楼一楼中庭遇见回校接获退学处分之A男,A男于B女进入教室后,即反复进入该教室站立于B女面前,使其备受压迫,向甲师表示无法参加考试要直接回家。甲师陪同B女离校时,A男见状冲出教室挡在其面前并大吼大叫,使B女无法顺利离去。[8]
2.法院判决
(1)刑法的适用。
强制罪之“强暴”系指施用暴力而强制他人,剥夺或妨害他人之意思形成、意思决定或意思活动之自由,以迫使其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权利。该罪施暴之程度不必如强盗罪之施暴必须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亦不以对于他人之身体施以暴力为限,即使对物施暴,而非直接对人施暴,而使被害人屈服者,亦可谓之强暴。该罪以“强暴”一词,描述极具概括性之强制行为,故行为是否属于强制罪之强暴,判断之关键乃在于施暴有无发生强制作用,行为若具有强制成效者,自可被判定为该罪之强暴。故强制罪之强暴范围极广,无论是直接对被害人还是间接对被害人,也无论与被害人之身体有所接触还是毫无接触,只要使被害人感到心理上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