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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家庭暴力防治无须确立独立罪名

    作者:邹菲菲 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国际领域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相关国际公约对其做了界定。尽管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限于妇女,有些情况下男性和儿童也会成为受害人,但是,由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所以相关国际公约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通常只表述为针对妇女的暴力。

    一 澳门家庭暴力之立法现状

    家庭暴力作为国际领域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相关国际公约对其做了界定。尽管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限于妇女,有些情况下男性和儿童也会成为受害人,但是,由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所以相关国际公约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通常只表述为针对妇女的暴力。1993年联合国发表的《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宣言》第一次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定义: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行动纲领》,把反家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规定各国政府承担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妇女地位的义务。1999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家庭暴力已经严重威胁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没有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尽管早在1994年澳门立法会就通过《家庭政策纲要法》,但由于该法仅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并未对家庭暴力直接做出规定,更缺乏相关具体措施,所以面对家暴行为,这部《家庭政策纲要法》基本上无能为力”。[1]为防止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家暴行为的受害者,澳门社会工作局早在2011年就推出了面向社会的有关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公开咨询,就家暴犯罪的定性、防治家暴的措施、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等内容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为使公众对家暴立法有更加直观的认识,社会工作局在咨询中派发了一份名为《打击家庭暴力犯罪(草案)》的咨询文本,并举办了多场咨询会,介绍草案的立法背景以及解释草案的法律条文,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一年以后,该工作局又公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的咨询文本,但目前该法律尚未颁布。

    二 应以“家庭成员”将家暴犯罪分解到现有法律中规制

    (一)大陆和台湾相关制度评析

    虽然中国大陆目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实践中也存在不足,但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反家庭暴力的内容至今,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立法历经近15年的变迁,现在《反家庭暴力法》已列入立法计划,《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的一些内容无疑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值得澳门学习借鉴。《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对家暴的主体和行为方式做出了说明。草案第二章中指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

    ……”[2]

    我国台湾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已有专门的规定。台湾于1998年6月24日颁布“家庭暴力防治法”,这也是亚洲地区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1999年全面实施。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章第3条规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员,包括下列各员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2)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4)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

    观察大陆和台湾有关家暴的规定,对澳门地区的家暴防治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中国大陆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将同居关系划入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范围,台湾有关“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规定中将现有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人纳入家暴主体范围,这是符合当下社会状况的。“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我国正呈蔓延趋势。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隐含着社会的开放和公众舆论对非婚同居生活的认可。”[3]“同居关系合法与否或者是否符合一般的道德观念我们且先不论,可以看到的是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确实是以一般家庭的生活状态在相处,而且从不知情的角度同居的确保持着家庭关系的外观。那么,出于对平等权利的保护,我们将这种关系纳入相同保护范畴是合理的。”[4]这一点是值得澳门借鉴的。然而,大陆将“曾有配偶关系”的人、“伴侣”这些特定关系人纳入家暴主体范围,台湾将“前配偶”“曾有事实上夫妻关系”的人纳入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