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
一 老千股来由
港股市场共有近两千只股票,其中大约有100多只股票被市场称为“老千股”。“千”来自英文“cheating”发音,意为欺骗,老千股是市场对港股中一类特殊股票的称呼,即专门以欺骗为生的股份公司。老千股有以下特点:一是股价永远向下炒,偶尔拉升一下就供股配股,经常玩拆股、并股,并股后供股。二是配股价大折扣,多数比市价折让在70%以上,相比净市值,可能折让到95%以上。三是价格低迷。例如从股价从一元向下炒到一分钱,然后一百股并一,并股成一元之后再次向下炒到一分。在不断向下炒的过程中,庄家永远在出货,不计成本,然后在超低位接回,如果低位无法接回,就大折让配股给自己,以极低价重新拿回股票控制权。
老千股从不盈利,也决不派息,就这样周而复始地向下炒,唯一受害的是不谙此道的小股民。以一只港股汉基控股(编号0412)来简单计算:该股自2002年以来,共并股六次,即40合1、10合1、5合1、10合1、10合1、5合1股。即2002年至2014年,共1000000股合并为1股。按2002年并股时的供股价0.084计算,若2002年买入100万股,须投入84000元。到2014年7月,就只剩下1股了,股价0.40元。[1]小股民损失殆尽,利益都进了老千股东的腰包。
这种疯狂敛财的方式在港股中有蔓延的趋势,也就是说,港股中的二三线股都有老千化的倾向。如中国环保能源(编号0986)在2011年以前还算正常,但从2011年至今,短短三年间,就并股五次,拆股两次,实质上并股为8000股合并成1股。如按2011年1月供股价0.068来计算,当时要544元买入8000股,三年之后的今天,只剩下1股了,股价1.11元,三年间544元就损失了542.88元。
虽然沪港通指定的268只股票目前来看,都是优质股,暂时不存在老千的问题,但我们不能不防止港股整体老千化的倾向,进而损害中国内地无知的投资者。[2]这就是笔者研究这一课题的目的。
二 老千股的管辖
我们先撇开老千股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老千股中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留待后文进一步讨论,我们先讨论老千股如有犯罪应如何管辖的问题。[3]
按大陆刑法理论,刑事管辖有四大原则,即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按这一理论,必然产生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可以管辖的问题。张子强案就是一件比较典型的有一定管辖争议的案件,最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提及,被告人张子强、刘鼎勋等对本案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绑架他人及抢劫香港金铺部分提出管辖异议。经查,实施上述犯罪的,既有在香港居住的被告人,也有在内地居住的被告人;其中绑架、抢劫金铺虽在香港实施,但密谋、策划等实施犯罪的准备工作,均发生在内地;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从内地非法购买后走私到香港;被告人均在内地被抓获;大量赃款、赃物及其他证据亦在内地查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内地司法机关对该案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4]判决之后,张子强提起上诉,认为犯罪行为实施地在香港,侵犯的客体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由香港法院管辖,内地法院管辖不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中,对于该案管辖问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内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正确。”[5]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张子强一案香港也有管辖权。但在双重管辖之下,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讨论审判管辖,才是重点。笔者认为,在两地还没有签订司法互助协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