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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台湾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作者:吴俊毅 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摘要:个人有因为有实行根据刑法的可罚行为的嫌疑,因此对他确定以及执行刑罚权的程序,“是否开启以及关闭”,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原则上是国家所独占的。我们也都晓得,在告诉乃论之罪的程序,这样的局面是被相对化的,亦即,审判是否开启或者结束,必须要有告诉人的合法告诉。就这一点,告诉乃论之罪的程序,在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当中有一些有别于非告诉乃论之罪告诉的特殊规定,比方说,哪些可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所谓的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乃论之罪的告诉人的权利及其实行的限制、告诉的提起以及撤回等。

    一 前言

    个人有因为有实行根据刑法的可罚行为的嫌疑,因此对他确定以及执行刑罚权的程序,“是否开启以及关闭”,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原则上是国家所独占的。我们也都晓得,在告诉乃论之罪的程序,这样的局面是被相对化的,亦即,审判是否开启或者结束,必须要有告诉人的合法告诉。就这一点,告诉乃论之罪的程序,在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1]当中有一些有别于非告诉乃论之罪告诉的特殊规定,比方说,哪些可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所谓的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乃论之罪的告诉人的权利及其实行的限制、告诉的提起以及撤回等。告诉人在这里所扮演的角色,相对于非告诉乃论之罪的情况,重要性是大为提升的。所以,对照告诉乃论之罪的制度设计精神,并且掌握告诉人在程序当中的地位,是这个区块里所特有的也是非常有意义的问题。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想从刑法以及刑诉法有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权利的规定出发,透过对其功能的掌握,勾勒出告诉人在告诉乃论之罪程序当中的地位。除此之外,也想重新走一趟制度形成的原路,对照告诉乃论之罪程序的设计原始理念,再次探索现行告诉乃论之罪的告诉提出与撤回,然后,一旦有落差发生,除了指出实践上面的不足或者逾越的部分,想继续对此加以分析并做评论。最后,想根据前述的讨论结果提出建议,作为未来法律适用上或者修法时的参考。

    二 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之罪

    在台湾,在针对特定可罚行为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按照审判程序的开启是否必须根据合法的告诉,肯定者为告诉乃论之罪,否定者则为非告诉乃论之罪。

    (一)告诉的意义

    告诉,描述了一个对刑事诉讼机关通知有可罚行为被实行[2]的嫌疑的管道,就这一点,告诉与告发、自首,并没有什么不同。

    告诉、告发与自首,差别只是在于实行通知的人的身份,自首是行为人通知自己所实行的可罚行为嫌疑的动作,[3]告发是任何人通知行为人有实行可罚行为的嫌疑的动作,[4]告诉则是以可罚行为的直接被害人为中心,然后以向外辐射的方式划出一个范围,落在这个范围里面的人,与被害人都有权向国家的刑事诉追机关通知这个可罚行为的嫌疑,比方,“刑诉法”第232条:“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刑诉法”第233条:“(I)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独立告诉。(II)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告诉。但告诉乃论之罪,不得与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告诉,不论是在告诉乃论之罪,还是在告诉非告诉乃论之罪,都可以由被害人或与其具有身份关系的其他告诉权人来提起。不过,告诉乃论之罪程序的告诉描述了刑事诉追的前提,刑事诉追机关除了因此实际上知悉有可罚行为被实行的嫌疑,告诉人在告诉期限完成之前,还有权决定是否要让刑事诉追被开启,根据合法的告诉,国家的刑事诉追才能被开启或者继续。[5]所以,在告诉乃论之罪的程序,告诉人的地位是比在非告诉乃论之罪的程序要来得强的。[6]

    (二)告诉乃论之罪规定的性质

    告诉乃论之罪是指,“刑法分则”当中特定的可罚行为,因为所侵害的法益属于比较轻微,比方,普通伤害罪(“刑法”§277+§287),或者考虑到家庭内部的和谐,像是,行为人与被害人间具有亲属关系的窃盗罪(“刑法”§320+§324),[7]是否因为这样的行为就要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立法者”要求可以先过问被害人的意思,取得他的同意之后,程序才能开启。

    在性质上,“刑法”第287条与第324条等告诉乃论的规定,并没有描述可罚性或者法律效果,而是涉及程序开启的前提,在性质上,这些规定根本就是刑诉法的规定。既然如此,为什么这些规定不集中放在“刑诉法”而是放在“刑法”分则各个可罚行为规定的章节,这的确是一个很好的法律基础体系上面的质疑。不过,想这样做回答,就特定的可罚行为是不是告诉乃论之罪,要形成这样整套的印象,现行在“刑法”分则各个可罚行为的附近去放规定的做法,相较于集中在“刑诉法”当中使用一个规定把告诉乃论之罪全部列举的规定方式,前者似乎是比较有效率的做法。[8]

    (三)公诉原则及其限制

    公诉原则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启以及实行,完全由国家来承担。换句话说,行为人因为实行了根据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