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及实现方式
摘要:治国理政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客观地要求在进一步深化公安体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协调公安工作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在地要求公安工作中央事权的规范化与地方事权的法治化。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是公安机关参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第一要务,也是界分公安机关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的关键所在。
治国理政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客观地要求在进一步深化公安体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协调公安工作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在地要求公安工作中央事权的规范化与地方事权的法治化。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是公安机关参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第一要务,也是界分公安机关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的关键所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安工作除中央事权之外,是否存在地方事权?换言之,公安工作的地方事权是否具有合理、合法存在的依据?公安工作以中央事权为主体,并不排斥公安工作的地方事权。恰当的地方事权作用空间,会与中央事权形成良性协调、彼此衔接、互为补充的效果,尤其是在治安常态维护、违法犯罪预防、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领域,最能显现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协同作用的良好效果。最近一段时间,以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为目标的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频繁发生,这些暴力恐怖行为和个人极端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有效遏制此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中央事权的框架内调配警力、使用警力,部署安防措施,确属公安机关执法的基本职责,也十分必要,但若实现覆盖重点公共交通线路全程的安全防范措施,尤其是达到将危险物品和危险人员堵截在车外、站外的效果,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乘客人身安全,则必须强化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安检措施、落实其安防责任。这种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为主体的安全防范制度,显然超出了公安工作中央事权的范围,理应归属公安工作的地方事权。此例说明,从法治的视角观察,某些特定领域的公安工作,具有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相互衔接、交互作用的属性。充分发挥公安工作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协同作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公安工作的地方事权必须以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式予以规制,而不能允许其以自发秩序的方式存在,或者以地方党委、政府基于地方利益随意用警、违法用警的方式存在。否则,便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宗旨相背离。主张以公安管理体制作为划分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基本依据的观点,显然偏离法治轨道,将本应依法归属中央事权的内容,错误解读为地方事权的范畴,甚至将公安机关依法定职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的警务活动,视为“事关地方社会稳定”的地方事权,极易导致或增强地方公安工作的非法治化、非规范化倾向,与治国理政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不符,是错误或者应当修正的思路。笔者以为,现阶段我国公安工作的地方事权,应以治安常态维护、违法犯罪预防、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事项为主要领域,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尽管既有的关于公安工作地方事权的法律规范相对原则、过于粗疏,却为进一步深化公安体制、制度改革,明确公安工作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提供了基本框架依据,也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以地方性法规规制公安工作地方事权,明确了上位法依据。其次,应当明确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实现方式、实现途径的区别。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公安机关的执法权从根本上说属于中央事权,只能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纪律等方式实现。而对于属于地方事权的公安工作,只能以公安部或者相应机构的政策指引以及地方立法的方式现实,允许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工作措施。近年来,公安部着力推进的各级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继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例如,《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就是确保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基本操作准则,是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纪律的必要手段。事实上,公安部作为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有关工作部署中已经注意依据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划分,以不同方式协调属于中央事权的公安工作与属于地方事权的公安工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