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
一 罚金刑的定位问题
依照中国内地(大陆)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罚金属于附加刑,但也可独立适用。所谓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附加刑中的财产刑,二者既有重合之处,即没收财产也包含没收犯罪者个人所有的金钱,但又有明显区别:没收财产还可以是没收金钱以外的财物,如房屋、汽车、家具、衣物、首饰等。再者,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通常针对的是轻罪或情节较轻的罪行,而没收财产一般针对的是重罪或情节严重的罪行。
内地(大陆)现行刑法分则中共有451个罪名,其中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205个,占45.5%,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续表
从表1可以看出,内地(大陆)刑法中规定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这两类罪所占比例达到83.2%;而按各类犯罪本身计算,罚金的适用面大小排序是:经济犯罪(95%),财产犯罪(69%),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54.4%)和贪污贿赂犯罪(46%)……从表1还可看出立法者的一个思想倾向或曰意图: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渎职犯罪和军职犯罪不宜适用罚金来应对,因此在分则第一章、第九章、第十章没有设置罚金刑。
罚金由于定位在附加刑中,虽说也可独立适用,但毕竟不能喧宾夺主,因此在分则对自然人犯罪的规定中,罚金主要以“并处”(附加适用)的方式出现,以“单处”(独立适用)的方式出现的相对较少。据统计,规定有罚金的205个罪名中,规定有“单处”罚金的只有9个罪名,即第五章中的侵占罪(第270条)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第六章中的妨害公务罪(第277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和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七章中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规定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罪名有86个,其中第三章有56个,第四章有2个,第五章有6个,第六章有18个,第七章有2个,第八章有2个。其余挂罚金的110个罪名,均以“并处罚金”的方式出现,有个别挂“单处”罚金的罪名,如侵占罪,在情节严重时还挂有“并处罚金”。可见,在内地(大陆)刑法中,对犯罪(主要指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不在其列)“单处”罚金(即独立适用罚金)的规定相对较少,可“单处”罚金的罪名只有9个,“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附加适用罚金和独立适用罚金可供选择的罪名也只有86个,因此,独立适用罚金的罪名(9+86)比起附加适用罚金的罪名(110+86+1)要少得多。况且,从某一罪名的轻重层次来说,有的罪名分为两个层次(一般的,情节严重的)甚至三个层次(一般的,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有“单处”罚金可能的,都集中在第一层次,而“并处罚金”不仅可在第一层次,也可能在第二层次甚至第三层次。例如刑法第33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1条,也是这种情况。更何况“并处罚金”在许多罪名中都是刚性的,即必须并处,[1]而“单处”罚金则都是选择性的。这说明,内地(大陆)刑法中,罚金的确扮演着附加刑的角色,“并处”是主要的,“单处”是次要的、很受限制的。“单处”和“并处”虽同属罚金刑的适用方法,但二者的意义和作用截然不同。“单处罚金”起着替代自由刑的作用,表明刑罚趋轻;而“并处罚金”标志着在适用自由刑之外,还要加处罚金,表明刑罚趋重。所以,罚金刑的改革不在于增加“并处”,而在于增加“单处”,否则刑罚不能趋缓。鉴于世界性潮流是刑罚逐步趋缓,原来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逐步过渡到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而中国内地(大陆)对罚金刑适用方式的规定还不太令人满意,主要是对自然人犯罪规定独立适用(即“单处”)罚金过少,对“并处”规定过多,重刑色彩较浓。因此,有不少学者提出,应当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将其由附加刑转而置于主刑体系之中。分析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