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
一 问题意识
科技之发明与应用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逐渐改变人类行为的习惯。20世纪末资讯科技与电子金融服务的高度发展,使各种塑胶货币应运而生,具备提款、转账、信用交易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工具已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但科技便利的同时也创造了新的犯罪形态,电子支付工具便利性与安全性间的平衡,也因此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自金融卡消费扣款业务成为新兴电子支付服务以来,金融卡的应用日趋广泛,市场占有率迅速扩大,其成为台湾地区内外普遍使用的非现金交易工具,相对应的,各种与金融卡有关的犯罪也开始出现,如使用金融卡作为犯罪所得的取款工具、盗取金融卡盗刷取财、侧录或诈骗取得金融卡资料进而伪(变)造并行使伪(变)造金融卡盗领账户款项等。在台湾近年来的相关犯罪统计方面,以中国大陆金融机构发行之银联卡相关犯罪最为严重,“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处自台湾金融情报中心的立场出发,曾于2012年第5届两岸四地刑事法论坛在台北举行时发表《台湾地区对于银联卡诈欺案件之防制》一文,针对银联卡作为诈欺取款工具犯罪形态之防制、银联卡异常交易申报与可疑交易报告之处置进行研讨,并尝试提出两岸合作防制相关犯罪之建议,本文则着眼于伪(变)造金融卡并行使伪(变)造金融卡盗取财物犯罪,以相关案例研究为基础,介绍台湾针对该类犯罪的刑事对策与相关防制措施。
在进入正题前,首先要厘清本文探讨之金融卡,系指目前台湾通行,搭配ATM(自动柜员机)使用,具有提款、转账、缴费、查询、支付功能,但无法透支或动用循环利息之借记卡、扣账卡或转账卡,以及台湾地区以外的金融机构发行具相同功能之银行卡,不同于信用卡,金融卡系连接发卡金融机构活存账户之电子支付工具。在台湾,金融卡配合ATM跨行服务系自1987年1月起上线营运,当时使用的金融卡系磁条金融卡,唯因安全防伪功能不足,侧录盗刷犯罪情形严重,嗣于2003年启用ATM晶片金融卡,至2006年完成磁条式金融卡全面晶片化,复于2007年1月开始营运金融卡消费扣款业务。迄2014年8月底为止,统计台湾ATM装设台数为26973台,金融卡发行数为176586235张,流通数为89106177张,2014年1~8月金融卡交易次数累计520950155次,交易金额累计新台币654199700万元[1],金融卡早已超过信用卡,成为发行量最大之电子支付工具。此外,台湾自2010年6月起提供大陆来台旅客使用银联卡在ATM上提领现钞、预借现金、余额查询,并于特约商店刷卡消费服务,至2012年3月起更开办银联卡在台网络交易授权、清算服务[2],统计银联卡在台刷卡消费金额2012年为466亿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93亿元),2013年606亿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21亿元),2014年1~9月587亿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18亿元),在台提领现金金额2012年455亿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91亿元),2013年692亿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38亿元),2014年1~9月680亿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37亿元)[3]。
二 使用伪(变)造金融卡盗领犯罪之刑事处罚
(一)案例研讨
本文探讨之伪(变)造金融卡盗领犯罪,主要指在不破坏ATM的情形下,用伪(变)造金融卡自ATM领取现金,其中伪(变)造金融卡与使用伪(变)造金融卡领取现金所使用的金融机构账户账号、密码等辨识资料均为真实,仅作为账户资料载具之金融卡为伪(变)造,而其金融资料取得之态样甚多,如早年台湾经常发生在ATM或消费场所盗录或加装侧录设备窃取客户资料、利用联网技术侵入客户乃自银行资讯系统窃取所需资料、与银行职员勾结自银行内部窃取客户资料等。侵入银行网络窃取客户资料进而伪造银行卡窃取账户款项最著名的案例当属美国2013年网络抢劫案,美国纽约市布鲁克林区检察官于2013年5月9日以诈欺、洗钱等罪名起诉一个网络犯罪集团的8名嫌犯,因该犯罪集团涉嫌先于2012年12月侵入阿拉伯联合大公国RAKBANK资料库窃取金融卡账户资料,随后将相关资料送给集团成员伪造磁条银行卡,分别在20个国家的自动提款机领取现金,合计盗领约560万美金,复于2013年2月侵入阿曼Bank of Muscat资料库窃取金融卡账户资料并篡改删除提款上限,随后以同样手法在24个国家执行36000次交易,合计盗领约4000万美金。[4]非法取得金融账户资料之行为态样甚多,刑事上亦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但这不是本文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