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
一 信用卡犯罪的现状概览
信用卡犯罪系金融犯罪之重点,近年来在我国一直处于高发态势。以上海市为例,[1]据统计,2013年上海法院共收金融犯罪案件1229件1517人(一审),审结生效1222件1530人,其中,信用卡犯罪收案1104件1177人,审结生效1081件1152人,信用卡犯罪收结件数分别占金融犯罪收结件数的89.83%和88.46%。2013年审结的涉信用卡犯罪中,窃取信用卡信息罪1件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4件44人,信用卡诈骗罪1054件1086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犯罪案件12件19人。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得出信用卡犯罪的现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信用卡诈骗罪占绝大多数,其中又以恶意透支为主。涉信用卡犯罪案件中,信用卡诈骗罪1054件,占涉信用卡犯罪的97.5%,占全部金融犯罪的86.3%。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恶意透支三种类型。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又占据绝大多数。据司法机关有人统计,上海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信用卡诈骗罪呈现爆发式增长,而其中90%的案件又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2]
第二,犯罪手段呈现智慧化、专业化、集团化、网络化特征。涉信用卡犯罪不再局限于信用卡诈骗等传统领域,而是不断向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等上游犯罪延伸,逐步形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涉及窃取信用卡信息、制作、运输、销售、盗刷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又相互独立,甚至在一些环节上是纯粹的“代工”关系,呈现智慧化、专业化、集团化、网络化、跨地域性等特征。特别是随着养卡公司、刷卡公司的出现,从获取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到伪造、骗领信用卡再到非法套现,从申领信用卡到非法套现实现恶意透支目的的产业化趋势明显,且多与“以卡养卡”、放高利贷、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纠缠在一起。在这个庞大的产业链中,POS机成为很重要的一环。
二 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与比较
(一)中国大陆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沿革
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信用卡犯罪的规定。实践中发生的信用卡犯罪行为一般比照其他罪名处理。比如,信用卡诈骗行为一般按诈骗罪处罚。[3]这说明当时信用卡犯罪并未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但是应当看到,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且在定性上出现了一些困惑。比如,1994年7月11日公安部法制司对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请示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所做的《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第4条规定,“对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处理该问题应从持卡人是否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透支的款项是否全部清偿等几方面综合考虑”。《答复》第2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偿,拒不偿还或逃避隐藏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第3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虽表示愿意偿还,但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期限内拒还或无偿还能力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可以看出,对于在当时尚属新生事物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尽管在定性上倾向于诈骗,但由于缺乏规范依据,最终认定也是极为谨慎的。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0颁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信用卡诈骗解释》)则明确了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含恶意透支)行为以诈骗罪认定的做法。根据《信用卡诈骗解释》第1条的规定,“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第2条规定,“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