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
一 信用卡骗案在香港的普遍性
全球信用卡骗案的数字每年都有增长,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亦不例外。香港的文化和经济的多样性是导致信用卡骗案在香港盛行的最主要原因。随着网络的普及,不少市民都喜欢在网上进行各种交易。近年来,电子消费风气盛行,越来越多的商户加设网上实时付款服务,客户使用信用卡购物后不用实时付款,而且会受惠于银行提供的奖励和优惠套餐,使信用卡深受客户欢迎。加上信用卡市场竞争极大,银行为吸引更多“怕麻烦”的用户,更把申请信用卡的手续简单化,部分银行甚至无须申请人亲自到银行与银行职员见面,只要将身份证、粮单等文件传真到银行,便可取得信用卡,令购物以现金支付的比例迅速下降。
根据2014年最新的全球消费欺诈调查结果(于2014年6月由Aite Group 在网上公布,调查由ACI worldwide Incorporation资助),在分别来自20个国家(包括中国)的6159名有使用信用卡消费的受访者中,大多数在过去5年中都曾是信用卡骗案的受害者,而中国更成为受访的20个国家中信用卡骗案发生第二多的国家。[1]
香港警务处辖下的刑事及保安处,2014年7月于“2014年上半年香港罪案情况记者会”上表示,2014年首6个月,香港共录得4372宗诈骗案,较2013年同期增加787宗,升幅22%。其中网上商业骗案方面,上半年的举报有1180宗,较2013年同期增加530宗,升幅82%。损失金额约港币2600万元,较2013年同期增加约50%。其中涉及网上拍卖或购物占58%,其余42%则涉及网上贸易或信用卡盗用案件。[2]
二 香港常见骗案手法
万事达卡亚太区副总裁兼保安及风险管理地区主管Barry Wong于2014年10月29日撰文“Know the 8 Different Types of Card Fraud”[3],提到现时信用卡骗案常见手法包括(只列出香港常见手法):
·第一类:使用丢失或被盗的信用卡;
·第二类:“账户接管”,当持卡人在无意中透露了个人资料予骗徒,骗徒可以联系持卡人的银行,报告遗失信用卡和更改地址,之后便轻易获取一张印有受害人姓名的新卡;
·第三类:复制假卡,然后用来进行网上购物;
·第五类:盗用另一个人的姓名和资料,申请和获得信用卡;
·第八类:邮购/电话订购欺诈。
三 相关法例
在香港检控工作方面,除了一般盗窃、诈骗罪行之外,亦有针对此类案件的法例:
(一)使用虚假文书(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73条[4])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属虚假,而使用该文书,意图诱使另一人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并因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则该名首述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二)管有虚假文书(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75条[5])
(1)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属虚假,而保管或控制该文书,意图由其本人或他人借使用该文书而诱使另一人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并因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则该名首述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2)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属虚假,而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保管或控制该文书,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3年。
(三)管有用作制造虚假文书设备(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76条[6])
(1)任何人知道任何机器、器具、纸张或其他物料有特别设计或改装或曾作特别设计或改装以用作制造任何文书,而制造、保管或控制该机器、器具、纸张或其他物料,意图由其本人或他人制造虚假文书以借使用该虚假文书而诱使另一人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并因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则该名首述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2)任何人知道任何机器、器具、纸张或其他物料有特别设计或改装或曾作特别设计或改装以用作制造任何虚假文书,而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制造、保管或控制该机器、器具、纸张或其他物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3年。
(四)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7条[7]
信用卡骗案很多时候都是集团式经营,为了反映出此类骗案的规模及提高威吓性,在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的法律程序中被定罪的人,在法院裁定案中的罪行为“有组织罪”或有关指明的罪行因为与某三合会的活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