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1月 |
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保障一国所有居民无论在何时,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等,都能达到基本的生活水平。根据社保制度的这一目标定位,陕西着眼于不同群体的需求,设定了众多的社会保障子项目,本文对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两大制度体系的建设运行现状进行评价,对存在问题进行甄别,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 陕西省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情况
陕西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落实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规划,截至2012年12月,已经建立起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开始,陕西省有序推进两大保险制度的建设,医疗保险制度三大板块已经高标准完成了国家对医疗保险制度“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与西北其他省区相比,陕西省无论是在筹资水平还是报销水平上,都高于其他四省区。养老保险两大板块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基本实现了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积极地试点和推进过程中,农民对该项制度开展的认可度较高。下文具体对两大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运行现状进行介绍。
(一)两大保险制度建设现状
1.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企业和职工双方筹资为主,在岗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陕西省各地一般在2%上下浮动),企业在职工缴纳费用的基础上也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划拨补助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与之不同,由于缺乏费用承担的第二方,政府肩负起了筹资责任,这也成为这两大保险制度的一大亮点。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组织体系和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随着政府改善民生决心的增强,各地区的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医疗保障体系的三大板块在各自领域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包括医疗管理和监督体系、医疗服务提供体系和贫困医疗救助体系在内的组织体系,建立了医疗实施办法、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会计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建立和运行时间较长,已经基本成熟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建立和运行时间较短,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尽管如此,上述相关制度的建立,从制度层面避免了管理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对后两种医保制度运行的影响,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严格的基金监督制度,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医保基金的安全是保证参保群众受益和医疗保险制度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由于牵涉政府作为介入的第二方,在基金管理制度上根据“专户储存、专户管理”、“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的原则,专门设计了封闭式的基金管理办法,并形成了包括行政监督、财政监管、审计监管和民主监督在内的监管体系和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设计有效避免了医疗保险基金被挤占、被挪用的风险,保证了基金上出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达到制度设计的初始目标。
2.社会养老保险有序推进,陕西特色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模式已经形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方向和框架已经形成,具体操作政策处于探索完善中
陕西省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84年,陕西省选择了两个经济社会基础较好的城市——西安、宝鸡进行职工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以此为标志开始了陕西省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历史进程。在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养老保险统筹确定为市县级统筹,在一定程度上使养老金得到了合理有效的配置。随着经济的发展,低统筹层次的养老金有悖于养老保险互助共济的功能,于是,陕西省政府在1992年颁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全省进一步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安排意见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全省统筹方案的通知》,摸索建设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模式。1998年,陕西省政府颁布《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城镇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