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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基本养老制度的发展与展望

    作者:胡乃军 出版时间:2015年11月
    摘要:

    本报告梳理了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重点分析了2014年养老保险制度推出的多项改革举措,总结了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Abstrac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analyzed,the significance of a number of reform initiatives is researched in the past year,the current problems of the pension system are summarized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is expected in this paper.

    一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一)制度覆盖面继续扩大,制度内赡养比继续降低

    截至2014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842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3412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06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47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77万人。数据表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2014年持续了制度覆盖面扩大的趋势。

    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中,参保在职职工为25531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为8593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354万人和552万人,制度内赡养比(参保职工与参保离退休人员比)在2014年末达2.97,相比于2013年末的3.01,首次低于3,表明在参保人内部,人口老龄化影响进一步加深,会在未来给中国养老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

    (二)养老金水平继续提高,替代率略有降低

    2014年末,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为21755亿元,比上年增长17.8%,参保离退休人员为8593万人,人均月养老金为2109元,相比于2013年增长10.18%,表明养老金待遇继续保持增长,且增长率在10%以上。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346元,计算得到月养老金替代率为44.14%,相比于2013年的44.62%,基本持平,稍有下降。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发展

    2014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01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为14313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2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其中个人缴费666亿元,比上年增长4.7%。基金支出1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基金累计结存3845亿元。

    (四)基金结余逐年提高

    截至2014年末,2014年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25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其中征缴收入20434亿元,比上年增长9.7%。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3548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为21755亿元,比上年增长17.8%。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1800亿元,相比于2013年末的28269亿元,累计结余继续增加。

    二 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发展

    2014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向城乡统筹方向进一步发展。《意见》通过对指导思想的强调,提出为了“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意见》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不仅局限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保障生活和调节收入分配上,而且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说明在未来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将成为重点工作。

    (一)任务目标明确

    《意见》强调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进一步强化了个人账户的作用,以及“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制度。《意见》再次表明,城乡统筹后的制度依然是社会保险,所谓缴费积累制下的社会保险,不是简单的政府通过财政支付的“缴费不关联”的福利,保险原则在文件中再一次被强化,权利义务匹配的原则再一次被重申。《意见》提出“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表明我国将在未来建立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通货膨胀率等社会经济指标挂钩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二)强化筹资各方责任

    《意见》再次强调了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筹资的基本模式,表明从制定政策的角度看,政府有意对福利、救助和保险不加以严格区分,兼收并蓄,同时对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这其实已经是一种社会救助,只是政府创造性地改变了社会救助直接作用于结果的方法,改为作用于过程。将社会救助中直接的现金资助改为社会保险缴费资助,这种改变的意义在于一种示范作用,也就是养老金的水平需要积累,积累需要自身的缴费,权利和义务是匹配的,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会朝着可以成为福利陷阱或者依赖的方向发展。

    (三)强化待遇确保及其领取条件

    《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