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
关键词: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力度象限分析 |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于收入水平低于所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线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实物资助,保证其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满足贫困群体基本生活需求、保护其基本的生存权、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指出,北京市社会保障建设要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大局出发,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实现精细化管理;更加关注消除薄弱环节和缩小区域差别,全面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人人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社会保障体系。认真考察北京市各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并对各区县保障力度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认识和理解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和均等化提出政策建议。
一 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北京市从2002年度建立并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北京市民政局2002年4月《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各区县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6年4月,北京市又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机制,其核心内容是由市民政局会同其他市级部门每年计算确定出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然后由各区县将其乘以区县平衡系数,再加减适当的调整数后得出各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此,各区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既有了统一科学的标准依据,又为合理缩小不同地域之间的农村低保标准差距、逐步实现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十一五”时期末,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比“十五”期末提高153%,到2011年和2012年,农村低保最低标准进一步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和380元。“十五”时期末,北京市农村低保对象大约有7万人,到“十一五”时期末,农村低保对象增加到8.2万人,目前大致稳定在这一水平,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2006年,朝阳区在全市率先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到目前为止,已有朝阳、丰台、海淀、顺义四个涉农区县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表1列出了2011~2012年北京市各涉农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表1中可以看出,由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不同,功能定位各异,位于城市功能拓展区的朝阳、丰台、海淀三个区的名义农村低保标准普遍高于各区县平均标准,除了顺义区之外,位于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的各区县的名义农村低保标准普遍低于各区县平均标准;与2011年相比较,2012年各涉农区县农村低保标准普遍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平均标准从每人每月383元上升到463元,同时各区县之间的水平差异有所缩小,均等化程度上升。
表1 2011~2012年北京市各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 北京市各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分析
根据表1可知,北京市各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最高值与最低值之间相差达140~160元之多。各区县农村低保标准差异如此之大,反映了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及消费结构的差异,在此情况下,为考察各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及其差异,必须利用相关统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在此部分,本文借鉴王增文(2009)、戴建兵(2012)的分析思路,利用消费保障比率、保障力度象限分析等方法来对北京市各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消费保障比率分析
消费保障比率是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与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之间的比率,用来表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对保障对象生活消费需求的保障程度。其基本公式如下所示:
S=N/E (1)
式(1)中,S表示消费保障比率,N表示最低生活保障线,E表示生活消费支出。根据生活消费内容的不同及保障目标的差异,E可以用食品消费支出、基本消费支出、生活消费支出来表示,其中,基本消费支出是指居民用于食品、衣着、居住(含住房、燃料)方面的支出,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居民用于食品、衣着、居住(含住房、燃料)、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方面的支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