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8月 |
一 引言
2010年1月,国家科技部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20个城市(区)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区),并在1月10日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为试点城市(区)授牌。紧接着,国家发改委在2008年启动深圳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再次部署16个城市开展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加速,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开展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城市创新发展的积极探索,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这些试点城市不仅局限于沿海城市,而是在全国东中西城市全面铺开,彰显了国家对区域创新系统建设的空前的重视,这对区域创新体系理论的研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广州作为为数不多的同时入选国家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的创新型城市名单的城市,在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方面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因此,在广州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向国外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面有着显著成就的城市学习和借鉴,特别是像韩国大田这种发挥科技创新后发优势的城市的做法进行借鉴。大田是韩国的科技中心城市,超过70家领先的研究所都设在大德研究基地内,大德科技园区内有近800家高科技企业,相当于美国的“硅谷”和中国的中关村科技园,因此,人们昵称大田为“韩国的硅谷”;同时,大田也是作为大德研究基地和国内外27个科技城市之间结成的WTA(世界科技城市联盟)事务局所在地,并多次成功举办了大型的国际性科技发展论坛。大田创新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引起了世界的关注,国外不少学者对其研究的热情也与日俱增。因此,本课题的研究不仅可以了解国际城市区域创新体系的最新实践,对指导广州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 区域创新体系研究
(一)区域创新体系的内涵
“创新”的理论最先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A.Schumpeter)于1912年在其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来的,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系统属于同一概念,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国家创新系统。“国家创新系统”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弗里曼(C.Freeman)于1987年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发源于对国家之间不同经济发展速度的反思,并从制度与产业结构上剖析创新的系统性和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弗里曼提出,国家创新体系是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各种机构组成的网络,其活动和相互影响促进了新技术的开发、引进、改进和扩散。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少研究者开始将目光放在更加微观的层次,以求对区域创新发展作出新的解释。一般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一个新兴的概念,是英国威尔士卡迪夫大学教授库克(Philip Cooke)于1992年在其论文《区域创新体系:新欧洲的竞争法则》(Regional Innovation Systems:Competitive Regulation in the New Europe)中首次提出。库克(1998)认为区域创新体系主要是由在地理上相互分工与关联的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等构成的区域性组织体系,且这种体系支持并产生创新。
Autio(1998)在研究中对区域创新体系形成了新的认识,他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基本的社会系统,由相互作用的子系统组成——组织和子系统内容相互之间的互动产生了推动区域创新体系演化的知识流”。
而Cooke和Schienstock(2000)经过大量研究后又对其原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指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经常地、密切地与区域企业的创新投入相互作用的创新网络和制度的行政性支撑安排。
David Doloreux等(2004)研究认为,区域创新体系理论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创新活力,它包括企业与“知识组织”,如大学、研究机构等的密切联系,组成一个支撑性“知识基础设施”;二是区域作为一个政体,可以通过某种治理安排来促进和支持这些关系。为此,区域可视为一个学习“实验室”,并要形成地方性互动网络,它包括广泛的企业团体和治理结构,以促进创新。
国内方面,冯之浚(1999)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由某一地区内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