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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气候谈判进程 回顾与展望

    作者:田慧芳 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摘要:

    国际气候治理不仅是个特殊的环境议题,也是全人类发展议程在新的全球战略格局下的延伸。作为一种“强制性全球公共物品”,气候问题的解决必须而且只能依靠构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气候治理框架来正式解决。在大致由发达经济体、新兴工业化发展中经济体和最不发达发展中经济体组成的现代世界经济体系背景下,国际气候谈判的焦点始终聚集于各缔约方如何划分和落实减缓气候变化的责任以及气候适应、资金和技术安排等方面。2015年是关键节点,全球将在2015年底的巴黎气候大会上继《京都议定书》后,再次签署一份新的对所有缔约方都有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协议。这份协议将是国际气候谈判进程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必会对未来气候制度安排产生深远影响。

    Abstract:

    Govern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limate is not only a special environmental issue,but it is also an extension of the agenda of human development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global strategic patterns. As a kind of “mandatory global public goods,” climate-related problems can only be formally resolved by setting up a binding framework for international climate governance. In the context of the modern global economic system,which is composed of developed economies,emerging industrial economies,and the less-developed economies,the focus of international climate negotiations has always been on how to divide and implement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adaptation,finance and technology arrangements,and so forth. The year 2015 will be one of the key nodes in such negotiations. After the Kyoto Protocol,the world will again sign a new binding international climate agreement at the Paris climate conference at the end of 2015 that all parties will have to follow. This agreement will be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climate control and will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future climate regime.

    全球变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2014年11月正式发布的《第五次评估综合报告》称,近100多年来,地表平均温度上升了0.85摄氏度,海平面升高了19厘米,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已上升到过去80万年来的最高水平。与其他全球环境问题相比,气候变化具有特殊的社会经济属性。一国过度的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影响往往跨越国境,影响到周边甚至全球环境状况,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全球公共物品”。而各国更多倾向于让其他国家多承担减排责任。这种“搭便车”行为严重破坏国际气候合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在一定时段内,将大气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某个适当的水平之内,已成为全球政治共识。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也是全人类发展议程在新的全球战略格局下的延伸:主题依然是发展,但增加了全球发展共同面临的环境空间约束的考虑。气候问题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气候作为一种全球公共物品必须而且只能依靠全球性的解决方案,即构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气候治理机制来正式解决。国际气候谈判也因此成为20多年来全球影响最为广泛、深刻的多边进程之一。

    一 国际气候谈判历程回顾

    一直以来,国际气候谈判的焦点始终聚集于在发达国家之间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如何划分和落实减缓气候变化的责任。隐藏在这一热门话题背后的争论早已超出气候变化本身,延伸到国际利益格局的重塑和国际事务话语权的争夺。

    (一)1992~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正式启动了国际气候谈判议程。随后194个缔约方国家公开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于1994年正式生效。这一国际公约明确提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低碳发展原则,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一个根本大法。1997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签署了包括28个条款和2个附件在内的《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于2005年正式生效。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首份强制性量化安排协议,在气候谈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一时期国际气候谈判的典型进展表现如下。

    第一,首次确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承认工业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现状负主要责任,要求它们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发展中国家可视获得的资金和技术援助状况自愿采取减排行动。

    第二,为实现全球气候目标,首次在全球范围内以法律形式要求发达国家履行减排承诺。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时间表。为保证减排结果,议定书制定了严格的温室气体报告、核查制度及相应的履约机制。

    第三,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机制。议定书明确提出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总减排目标是实现6种温室气体年均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至少降低5%。同时将减排目标依据各自能力和国情差异,进行差别分解:欧盟总体减排8%,日本减排6%,俄罗斯0减排,澳大利亚可增排8%等。议定书还引入排放贸易(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灵活的市场机制,协助附件I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开展CDM项目等方式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为建立全球性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2007~2012年:巴厘岛路线图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

    这一时期的突出成果有两个:一是2007年的“巴厘岛路线图”,它为2012年之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的国际气候管理体制的谈判做出规划;二是2012年多哈会议形成的包括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长期合作行动工作组、德班平台工作组和资金机制等方面的一揽子成果,它启动了后2020年的气候谈判议程。这一时期国际气候谈判的进展表现如下。

    第一,通过“双轨制”推进国际气候谈判进程。2007年的巴厘岛会议为“双轨制”做了具体安排:一轨是在《京都议定书》下就发达国家后续减排承诺设立谈判特设工作组(AWG-KP),目标是敲定议定书第二承诺期(2012~2020年)减排安排;另一轨是在《公约》下建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对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做出制度安排。

    第二,巴厘岛路线图把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确定为国际气候谈判的四大核心要素,搭建起国际气候管理的基本框架。被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