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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报告 直面资本账户开放的中国金融政策选择

    作者:王国刚 出版时间:2003年09月

    2001年12月,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与国民经济的其他产业部门一样,中国金融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改革与发展阶段。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金融的改革开放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所谓“大致”,是指这种划分仅考虑一些重要的标志性政策调整,因此,并不完全严格。例如,从资本账户开放来说,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伊始就实行了引进外资政策,而准许外资直接投资属资本账户开放范畴。由于实践是丰富多彩的错综复杂的,在理论上很难予以完整概括,所以,将中国金融的改革开放进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仅具有描述性意义,以便于把握分析,并不具有界定性意义。

    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至1996年,这是中国金融体系初步形成并逐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展开改革开放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国不仅初步形成了由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产业构成的门类比较齐全的金融机构体系,也不仅形成了由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国债回购市场、外汇交易市场、国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基金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构成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较为充分的金融市场体系,而且形成了由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自律机构及其他金融执法机构构成的大致能够覆盖金融活动各方面的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资投资银行分支机构等在中国境内的业务种类和业务量明显增加。

    第二阶段,1996年至2001年,这是中国金融加快改革开放的阶段。1996年12月,中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取消所有经常项下汇兑限制,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下完全可兑换,确立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实行管制”的外汇管理框架。这标志着,在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融入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金融迈出了新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大步。在此背景下,中国一方面加快中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其中包括确立商业银行的总分行体制、发展城市商业银行、整顿城乡信用社等以完善存贷款金融机构系统,改革证券公司的产权结构、调整证券经营机构、规范综合类证券公司与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界定、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等以完善证券经营机构系统,分立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和再保险的经营机构、加快中资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发展等以完善保险经营机构系统,整顿和重组信托投资公司、明确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边界等以完善信托经营机构系统。在这个过程中,对应完善和发展了相关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经常项目开放后的外汇管理体系,其中包括实行了人民币汇率有管理的浮动、经常项下外汇收入的银行结汇、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一系列适应中国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制度,取消了经常项下外汇支付的限制,进一步完善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三阶段,2001年12月以后,这是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放中国境内金融服务业的阶段。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在金融服务业开放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承诺,主要包括在金融业监管中改变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差别政策,实行平等的国民待遇;在入世后五年左右时间内在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产业中逐步开放人民币本币业务,使中资商业银行与外资商业银行、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金融业务方面处于平等竞争地位;外资投资参股中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等所占股权比重可分别达到20%~30%左右。

    如今,尽管中国的金融改革开放尚处于第三阶段过程中,但境内外有关各方均对中国何时采取何种步骤开放资本账户的问题高度重视。究其直接原因,不仅在于开放资本账户将是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第四阶段,由此,分析和探讨从加入世贸组织到资本账户开放这一进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新情况(包括制度调整、政策变动、改革深化、经济发展、市场成长等等)对中国境内外各方都至关重要,而且在于如何适时适度地开放资本账户对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均有着直接和长远的利益影响。在条件尚未成熟时,开放资本账户可能使中资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引致中国境内的国民财富流失,反之,则可能严重限制中资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