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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陵山区传统村落保护的探索与思考

    作者:吴纪树 吴大华 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摘要:

    武陵山区独特的地理环境孕育出众多珍贵的传统村落及其文化资源。近年来,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化加剧、保障机制欠缺等因素的影响,该地区传统村落遭遇急剧消失的危险。为此,武陵山区一些地方政府通过立法保障、转变保护方式、拓展参与主体以及摸底调查等多维度的有益探索,为该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做出了贡献。但是,传统村落保护的任务依然艰巨,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尝试。为更加有效地保护传统村落必须明确“优先保护、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因地制宜地科学规划,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树立传统与现代并行发展的理念,最终形成村民对传统村落的文化自觉。

    传统村落,也称为古村落。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它的界定是:“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有学者认为传统村落是指:“民国以前建村,保留了较大的历史沿革,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未有大的变动,具有独特民俗民风,虽经历久远年代,但至今仍为人们服务的村落。”[1]

    武陵山区跨贵州、重庆、湖北、湖南四省市,幅员辽阔,因该地区大部分地处武陵山脉而得名,沅江流贯全境,山清水秀、风光旖旎。地区内聚居着土家、汉、瑶、苗、侗等民族,总人口1440万人,其中少数民族800余万,占总人口的56.2%,是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该地区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于一体,是一个跨省交界面大、少数民族聚集多、贫困人口分布广的连片特困地区,是我国的重点扶贫地区。然而,正是由于身处偏远山区,受到现代化、城镇化、工业化的影响较小,生态环境保存完整,加之众多少数民族聚居于此,大量蕴藏着珍贵文化遗产的传统村落被比较完好地保留下来。截至2013年,武陵山片区共有131个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但令人惋惜的是,这些传统村落不可能完全屏蔽现代化、城镇化、工业化的冲击,一些传统村落已经在与它们的“战斗”中败下阵来。于是,如何解决武陵山区传统村落文化资源的传承与保护成为当前理论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 武陵山区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传统村落是民族的珍贵文化遗产,也是潜在的、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传统村落体现着当地的传统文化、建筑艺术和村镇空间格局,反映着村落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与此同时,传统村落是以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一体的特殊文化载体,我国1300多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7000多项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绝大多数都存在于村落之中。在武陵山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全部都在村落之中。毫不夸张地说,每一座传统村落都是我国农耕文明文化遗产的“活化石”。它们彰显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精髓和独特的空间文化记忆,具有丰富的社会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据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调查,中国具有历史、民族、地域文化和建筑艺术研究价值的传统村落,2004年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幸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武陵山区在中国传统村落急剧消亡的洪流中亦未能幸免。比如,2010~2012年两年间,湖北自然村由15.51万个减至14.8256万个,差不多每天消失10个自然村,其中包含大量武陵山区的传统村落;又如,2002年湖南的2373个乡镇中,纳入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考察范围的湖南传统村落共2797个,到2012年只剩下863个,差不多每2天消失1个。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村落消失的不仅是民居、桥梁、庙宇、楼塔等物质文化遗产,还有地方戏曲、艺术技艺、医药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有村民心底那一缕缕“乡愁”。“没有传统村落,何处觅乡愁”已经成为武陵山区人民的精神困境。表面上看,传统村落的保护是为了阻止村落的迅速消失。实际上,其真正的价值在于让人们“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二 武陵山区传统村落保护的多维探索

    传统村落急剧消失倒逼国家对其日益重视与保护,尤其是“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出现,启发了人们关注、保护、传承村落文化的主观认识。武陵山区地方政府在这样的大形势下进行了一些传统村落保护的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不少保护上的困境。

    (一)多维探索

    (1)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对传统村落保护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规定,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导。尤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之后,地方配套立法可以说蔚为壮观。就武陵山区而言,其所跨的重庆、贵州、湖北、湖南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有一些地方县市颁布了专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