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
一 2011年辽宁社会保障改革明显加速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辽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改善社会保障的民生举措,都是着眼于全体人民,实现均衡发展,走向共同富裕。这些举措,使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等弱势群体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让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改善的同时拥有了更多的安全感。一张更加坚实细密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提升着幸福指数,让百姓生活更加安稳。
(一)城乡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
2011年,辽宁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
1.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
2011年,辽宁全面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前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1年,辽宁省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辽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140元,月人均已达到1436元。这是自2005年以来连续七年调整中增加额度和增长幅度最高的一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今年提高的标准是去年的215%;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提高的标准是去年的200%。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相关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细则出台。2011年,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明确了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具体规定以及具体的业务经办规程。按照《办法》规定,参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按时转移至参保人员新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就是说,省内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将和个人资金账户、统筹基金一块转移,真正实现“既转关系又转钱”,从而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畅,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更加完善。
(3)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了让全省城镇未从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都能尽快享有养老保障,2011年7月,辽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前实现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4)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惠及省内千万农民、造福百万家庭的德政工程,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2009年12月起,辽宁共有14个县(市)先后分两批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大连市、盘锦市和辽阳市弓长岭区也自费启动了试点。共已在省内25个县区开展试点,参保人数达到420万人。其中,为103万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4.23亿元,人均年增加收入660元。2011年7月,辽宁新农保在第三批20个试点县启动的同时,自费全面启动了其余4个县、45个涉农区的新农保工作,这样辽宁已全面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有涉农县区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覆盖范围,省内所有农村老人都有了养老保险。至此,辽宁成为全国几个率先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的省份之一。
(5)开展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专项行动。2011年5月起,辽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专项行动,对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