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
一 辽宁省社会救助基本状况
社会救助通常又被称为社会的“减震器”或“安全阀”,是一种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2004年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4〕29号)以后,辽宁省社会救助发展迅速。社会救助在保障辽宁贫困群体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十一五”时期辽宁省社会救助的基本状况
“十一五”时期,辽宁省社会救助投入不断增加,救助水平显著提高。2005~2010年的5年间,全省低保保障标准大幅提高。城市低保月人均标准由2005年底的172元提高到2010年的305元,年均递增10%。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由853元提高到1907元,年均递增15%以上。全省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5年间,中央补助辽宁省低保资金由2005年的9.41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29.92亿元,“三类群体”(特殊群体、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的救助补助资金由24.3亿元增长到60.7亿元,年均增幅20.1%,全省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62亿元,建设改造了1000多个项目,全省民政事业费由2005年的36.85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06亿元,年均增幅23.5%。
“十一五”时期,辽宁省建立了以低保制度为核心,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援助、教育救助、应急救助、就业帮助等多项制度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辽宁省实现低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取暖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相关制度结合,共同筑起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启动实施了取暖救助,建立了城市集中供暖调剂基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建立的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了有效衔接,救助水平大幅度提高。此外,辽宁省还率先在全国建立了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低保边缘户将可享受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和冬季取暖等方面救助。可见,“十一五”时期,辽宁省为困难群众编织起了强有力的社会救助安全网。
(二)2011年辽宁省社会救助的基本状况
“十二五”时期,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步入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也将进入转型发展和制度建构的深入发展阶段。当前,辽宁省贫困群体的城乡社会救助体体系正释放“超级能量”,为困难群众雪中送炭,排忧解难。截至2011年第3季度,辽宁省城市低保58.57万户,119.81万人;农村低保51.61万户,92.50万人;农村集中五保供养3.78万户,3.86万人,农村分散五保供养10.47万户,10.78万人;城市医疗救助人次数2.19万,农村医疗救助人次数2.57万;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14.2万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9月,辽宁省城市低保标准为310.6元,在全国排名第6位;农村低保标准为160.52元,在全国排名第8位。
而且,为减轻近一个时期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辽宁省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其一是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2011年7月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确定在辽宁省建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度同比涨幅超过4%(含4%)时,联动机制就会启动。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持续在4%以上运行,且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其二是首次为城乡低保边缘户发一次性临时补贴。根据《关于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要求,辽宁省2011年按城市不低于150元,农村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低保边缘对象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这是辽宁省建立低保边缘户制度以来,首次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给予现金救助。
此外,为了增强社会救助制度瞄准机制的准确性,杜绝“开私车吃低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的出现,辽宁省拟通过建“救助家庭收入核对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精确化管理。该系统通过民政、房产、人社、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之间联手,建立起信息交换机制,一旦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救助时谎报、瞒报了家庭经济情况,就可以及时核对发现。该系统的使用将彻底改变社会救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