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
2011年,辽宁全省范围内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发展迅速,五大重点方面工作的均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同时,医改工作的全面深入推进仍面临重重阻力和挑战,具体工作的实施还处于不断地探索和发展之中。要全面推动医改工作的整体进程,确保各项医改政策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推进各项具体改革措施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一 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辽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年份,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立医院改革等五个方面。经过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的努力工作,五个方面的工作在2010年的良好基础上再次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推进
辽宁“全民医保体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同构成。按照新医改方案预计,2011年,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参保人数达到1296万人,城镇居民参保人数644万人,农村常住人口新农合的参保率保持在99%。2011年3月,辽宁全省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会议召开,按照广覆盖的要求推进了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2011年底,城镇居民、大中学生、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同时,提高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达到了140元以上。并且,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的统筹,完善了与门诊统筹相适应的经办、管理和服务方式。
2011年末,辽宁全省14个市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全部实现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统筹地区内医疗费用可即时结算。所谓“市级统筹”,即在市级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待遇计算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医疗和工伤保险信息共享。同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以上和60%以上,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45%以上。
以辽宁省省会沈阳市为例,2011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了城乡全体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5%,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2%,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9%以上。2011年10月,沈阳市出台了《关于沈阳市城镇居民“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通知规定具有沈阳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出生3个月之内的婴儿及准新生儿,都可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政策规定,为新生儿和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可以到沈阳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2011年10月起,沈阳市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也可缴费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的准新生儿一旦出生落地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此前沈阳的政策规定:只有新生儿才有资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保险费到账要在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以后甚至更长时间。
2.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不断规范
2011年,辽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完善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直接配送机制。2011年3月,按照《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抚顺、阜新、朝阳、葫芦岛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确定了本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2011年7月,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布了《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公告》,辽宁省2011年度基本药物招标工作全面启动。作为基本药物招标的具体实施单位,在成功完成2010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采购中心认真研究和分析了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的新特点,在组织领导、思想教育、人员分工、工作场地和计算机平台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准备,编制完成了《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调整了基本药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设立并公布了技术和业务咨询电话,并陆续组织开展了资料填报、资料审核、限价制订、技术和商务标评审等工作。此次招标确定4项原则:一是遵循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