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2月 |
2012年,辽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了加速发展的时期,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基本公共卫生以及公立医院改革五项工作均取得了全面推进。但是,在医改工作展开过程中,还存在财政投入和筹资增长机制缺乏制度保障、基层卫生服务改革存在较大挑战以及卫生信息体系建设工作处于初级阶段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按照新医改精神,继续加大投入,完善筹资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确保医改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完善。
一 2012年辽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
2012年是辽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速发展和全面推进的关键性一年,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基本公共卫生以及公立医院改革在内的五项重点工作成果显著。
(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高,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和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
2012年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三种医保覆盖面均达到9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了3个百分点,农村常住人口新农合的参保率保持在99%。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了240元,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了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辽宁省将参保扩面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市,并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范围,通过工作调度、加强督导促进各地政府做好参保工作。同时,通过继续提高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增加药品使用报销范围、采取措施控制个人自付部分增长速度、将门诊普通疾病纳入保障范围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城镇居民参保。
全省将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了240元,达到了人均每年290元的筹资标准。同时,继续保持高覆盖率,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至6万元,不低于农民人均年收入的8倍。
此外,全省还重点解决好婴幼儿、青少年学生等未成年人门诊就诊问题,方便他们便捷参保;积极做好低保户、重度残疾等困难居民参保工作,提高对这部分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政府补助标准,减轻其家庭或个人缴费负担。
2.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高
2012年4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省市级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辅助制度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其中,沈阳、大连、辽阳、葫芦岛等市率先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以沈阳市为例,实行市级统筹前,辽中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3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15万元。纳入市级统筹后,两个标准与沈阳市统一,分别提高到10万元和30万元,年报销“封顶费”提高了21.7万元。
实现市级统筹后,缴费比例、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模式、信息系统将全部实现统一。城镇职工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统一纳入市级管理,并在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分账核算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就医可持卡结算,为减少异地就医和实现全省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一卡通”创造有利条件。目前,省内14个市居民持医保卡看病,实现了即时持卡结算,不需再垫钱。
根据此次《通知》内容,全省各市要施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对于已经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地区,要统一标准,统一待遇。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相关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同时,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五统一”的原则,一并实行市级统筹。
(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逐步规范
2012年7月26日,辽宁省卫生厅在沈阳组织召开2012年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座谈会。会议通报了上半年全省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监测工作情况,总结回顾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取得的成效以及面对的机遇和挑战。目前,各种监测数据显示: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基本药物实际销售价格下降,门诊、住院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