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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2015年中国国家安全与反恐立法

    作者:胡睿超 曹鎏 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摘要:

    目前我国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工作已进入加速期。新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各具亮点。进入审议阶段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和《网络安全法(草案)》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从学术成果来看,学术界对此领域的研究呈现“冷热不均”现象,研究深度也各不相同。另外,我国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渊源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条)约,因而有必要对此领域的法律渊源作系统梳理。

    目前,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从近年来发生的各类社会事件来看,影响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因素亦日渐增多。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的要求。据此,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宣告成立。与此同时,我国正加紧修改、制定一系列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在处理国家安全事务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正是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立法进程进入了加速阶段。本文将以2014年以来的立法进程为基础,梳理目前已经制定及尚在讨论中的一系列相关立法。

    一 2014年以来我国国家安全与反恐立法的进程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国家安全委员会首次会议时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即“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同时还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2014年以来,我国国家安全领域相关立法工作均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中心,结合时代特征而展开的。

    (一)《国家安全法》

    1.历史沿革

    我国首部《国家安全法》于1993年2月22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生效。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6月4日公布实施。为落实《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一些省级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性政府规章。如吉林省于2004年颁布《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若干规定》,天津市于2007年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重庆市于2012年颁布《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

    《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面对对外、对内的双重压力,原来的《国家安全法》已不能胜任。我国亟须制定一部能够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应对各种威胁和风险的综合性《国家安全法》。

    2014年底,全国人大着手起草新《国家安全法》,并强调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立法宗旨。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国家安全法》并正式实施。

    2.立法亮点

    新《国家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国家安全的范围、内涵、制度建设等方面都有诸多亮点。

    第一,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新《国家安全法》第3条提出,国家安全工作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国家安全工作的落脚点。由此,新《国家安全法》分别从不同层次进行阐述。首先,《国家安全法》第1条确立了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该法的立法目的。其次,人民福祉是国家核心利益。国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最后,保卫人民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

    第二,首次界定“国家安全”的内涵。1993年《国家安全法》未对此作出界定。新《国家安全法》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角度出发,对“国家安全”进行了界定。从新《国家安全法》的全文来看,我国国家安全的内涵包括至少11个领域: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核安全。立法者在对“国家安全”进行界定时采用了列举和兜底条款的方式。可以看出,立法者试图将更多的领域纳入国家安全范围,同时又兼顾明晰权限范围,防止其任意扩大。

    第三,确立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于2013年11月宣告成立。新《国家安全法》在立法时考虑了这一因素,在第4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另外,根据党中央的决议,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项国家安全工作。外交部、公安部、安全、总参、对外经贸等职级部委首长都是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这样的体制安排是为了能统筹协调各部门,从而应对国家安全面临的多样性挑战。新《国家安全法》第5条则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此予以确认。

    第四,以法律形式确立安全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