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
一 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并于当日公布实施。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6月4日公布实施。为应对新形势之下国家面临的各种威胁与风险,2014年底,全国人大着手起草新《国家安全法》,最终于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国家安全法》并正式实施。
新《国家安全法》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国家安全的范围、内涵、制度建设等方面都有诸多亮点。第一,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提出国家安全工作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人民的安全和利益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国家安全工作的落脚点。第二,首次界定“国家安全”的概念。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角度出发,将“国家安全”内涵界定为11个领域: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以及核安全。第三,确立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第四,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国际贸易、核出口、外商投资等事项以法律形式确立安全审查制度。第五,诸多新型领域被纳入立法范围,如文化安全维护方面、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方面等。第六,明确公民、组织有关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反间谍法》是在原《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目的是为反间谍具体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本次法律制定工作是国家安全部门结合其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形成的,因而具有更多的经验特点。第一,《反间谍法》在开篇总的原则中即提出反间谍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旨在使《反间谍法》在亿万普通中国人的配合下得到深入贯彻,在反间谍工作中,强调大规模动员群众参与已经被历史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做法。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是《反间谍法》立法的基本原则,该项原则应当贯穿于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过程中。第三,《反间谍法》首次对间谍行为进行具体界定,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6种可被定性为间谍的行为。第四,授予国家安全机关采取部分反间谍强制措施的权力。第五,为了使国家安全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减少对公民和法人的财产造成不恰当的侵犯,提出“专用间谍器材”的概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历史上经历了4次修改,现行版本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此次修改共涉及9处,其中比较大的变动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二,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将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三项“(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