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0·28”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8日22时许,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后在该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无故开枪将女店主吴某及其丈夫打伤,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丈夫无生命危险。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下午就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2014年4月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对原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胡平醉酒后持枪杀害孕妇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胡平上诉,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
2014年7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酒后枪杀孕妇的原平南县刑侦大队民警胡平依法执行了死刑。
(二)法治视角
本该保障公民安全的人民警察却开枪射杀孕妇,本案引起的轩然大波不仅止于此,一审判决前政府代赔73万元引起各方广泛讨论。据统计,近8成左右的公职人员伤人事件都是由相关政府或有关部门先行赔偿,这里虽有安抚受害方的考量,但纳税人的钱要怎么花?代赔数额又如何确定?不断引发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政府应依法给予赔偿。但是,现实中,像“胡平案”一样,很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是在执行公务中伤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陈春龙认为,地方政府代赔,是基于现实的考虑。诚如官方所解释的,考虑到诉讼时间较长,为了尽快让受害者得到补偿,计划由政府出面先行支付,事后再由犯罪嫌疑人偿还政府。如果按部就班走司法程序,赔偿问题肯定要延后,这对受害者家属与家庭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是,代赔不能“代责”、不能“减责”,这一点十分重要且关键。[1]
北京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教授王文章认为,目前国家赔偿花费的是公款,而公款源于民众所缴税费,这样,国家赔偿就变成了民众为责任人员的过错埋单。政府代赔只是权宜之计,是善后处理的一个环节,与此同时,司法程序必须跟进,对犯罪嫌疑人的追偿工作绝不放松,避免滥用纳税人的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追偿”往往没有动力,一个原因是先期赔付的钱来自财政,不是自己出的;另一个原因是过错方是“自己人”,尤其机关里的人际关系,往往彼此间都是熟人,谁也不愿意得罪人,常常护短,使得真正的追偿制度没有贯彻实施。王文章认为,赔偿款是否全部交给受害者家属,对嫌犯的追偿期限、追偿数额以及财政出现亏空如何弥补,如何进行更有效的追偿……这一系列细则都亟须进行明确规范。[2]
二 呼格吉勒图再审宣告无罪
(一)案情简介[3]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爱云提出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议庭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