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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工具激活的思考

    作者:王列生 WangLiesheng 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摘要: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充分考虑“服务型政府转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科技与文化深度融合并导致社会本体存在转型”等文化治理制度诉求,需要从效度和信度两个方面明确工具方式配置。随着社会转型和语境变异,传统的行政权力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工具使用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一文化政策命题的现实条件需要,规避错配且抵达恰配的最好出路就在于“契约运行”。

    Abstract:

    For Constructing modern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system,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consider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transition”,“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society with rule of law” and “deep integr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culture which lead to social ontological transformation” and other cultural governance demands. We need to identify the configuration of tools from two aspects-validity and reliability. With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context change,using tools dominantly by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has been unable to meet the actual needs of cultural policy called “modern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system”. The best solution to avoid mismatches and reach to right configuration depends on “contract operation”.

    一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边际定位

    (一)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基于“服务型政府转向”条件下的文化治理制度诉求

    从20世纪后期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或先或后且程度不同地步入其服务型政府转向的现代治理深化阶段。在诸如“划桨而不是掌舵”之类的命题诉求里,政府处置公共事务的现实形态不仅要具有强烈的民生指向,而且很大程度上要把民生指向努力做到清单化:①便利(convenience)测量的是公民容易接近和获得政府服务的程度。②保障(security)测量的是以一种使公民在接受服务时感到安全和有信心的方式提供服务的程度。③可靠性(reliability)评价的是政府服务的正确性和按时提供的程度。④个人关注(personal attention)测量的是工作人员为公民提供信息并且利用这些信息来帮助满足他们需要的程度。⑤解决问题的途径(problem-solving)测量的是工作人员为公民提供信息并且利用这些信息来帮助满足他们需要的程度。⑥公正(fairness)测量的是公民相信政府服务是以一种对大家都公平的方式提供的程度。⑦财政责任(fiscal responsibility)测量的是公民相信地方政府正在以一种负责的方式使用资金提供服务的程度。⑧公民影响(citizen influence)测量的是公民认为自己能够影响他们从地方政府那里得到的服务的质量的程度。[1]

    (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文化治理制度诉求

    这一制度诉求坚守着为价值目标所设立的逻辑前提,即“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中国和世界都将以期待和审视的态度面对这一制度的理论阐述与实践确证。

    (三)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基于“法治社会”条件下的文化治理制度诉求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全面法治社会,全面法治社会意味着个体、社会、市场、政府乃至跨国性交往关系,都必须实行互相约束规则、规范,并在共同遵守他们的社会本体结构状态下延展其无限丰富的现实内容和具体个案,其互约性和共存性不仅已经实现并且超越于古典契约论者所考虑到的,诸如“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3],而且要从后现代全面契约社会的自明性(Self-evidence)前提出发去反思国内事务的,诸如“那些对议会程序过程有不良影响的执行游戏”[4],以及基于国家间利益平衡的所谓“选择性切开链接,并不意味着从国际体系中撤离,当然也不意味着任何通过‘北—南’谈判以追求贸易、信贷、援助、信息共享以及投资周期等方面公平性的弱化,而在于追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信赖的最坏的后果”[5]。如果说这些政治国际关系、经济国际关系乃至军事国际关系,在国内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法制框架形成以后开始成为全球法治治理的契约语境的话,那么文化治理事态同样经历着从国内文化治理向国家间文化交往法治互约结构的全面转型,所以才有各国政府国内文化治理的依法行政和按约履责[6],以及基于国际文化关系建构当前考量的诸如“随着国际条约正在促进各国之间的兼容性,使涉及对待艺术历史形成的重大差异能够包容,从法律自身的进化角度而言,这些趋势也使正在发生的法制全球化环绕于各种法律之中”[7],当然也就有契约化国际文化关系基础上具有文化国际法刚性的,诸如《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UNESCO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

    (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基于“科技与文化深度融合并导致社会本体存在转型”条件下的文化治理制度诉求

    正是由于这一特定条件的强有力支撑,人类社会在建构性后现代的当下,占有着较之建构性现代峰值时期更加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