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
地价,作为土地市场的表征信号,其本身既是市场上各种因素之间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关系的体现,又是有效撬动资源配置的杠杆。就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而言,地价既是管理对象,又是管理手段之一,在土地资源资产管理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地价管理的内容与工具日益丰富,已经初步形成由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等共同构成的制度机制体系。
一 我国地价管理的总体特征
新中国的土地市场及地价管理体系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以下特点。
(一)市场建立之初,属政府推动型,价格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1988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实现了法律、制度上的突破,正式启动了土地市场建设。当时,政府严格限定了进入土地市场的主体、客体,土地出让价格也多由政府确定,供需关系和价格机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土地的经济价值,且缺乏自动调节机制,加上无偿划拨供地方式仍占主导地位,因此,当时的土地市场在配置资源、引导经济结构和投资方向方面影响甚微。
(二)城市土地市场发展迅速,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地价体系及价格机制
我国城市土地市场建设速度显著快于农村,不仅建立了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监测地价、出让底价、市场交易价、评估价等多种价格的城市地价体系,而且随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大力推进,城市土地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已趋于主导地位。
(三)利用地价杠杆参与宏观调控是部分地价政策的重要目标导向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杠杆,地价不仅直接影响土地资源配置,还间接作用于下游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土地市场的发育,在宏观经济布局、区域规划实施、新兴产业发展以及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地价政策的积极参与与配合也逐步纳入各级政府管理者的视野,成为宏观调控的又一重要辅助工具。在这一背景下,近年部分地价政策的出台,明显体现了宏观调控的阶段性目标。
二 现行地价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经过三十余年的演进发展,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土地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相应的,地价管理领域也完成了基本制度框架的搭建,进入实践运行阶段,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土地价格的形成与显化制度
一方面,通过大力推进土地市场建设,逐步形成了显化土地市场价格的制度机制。继1988年《宪法》修订破除了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障碍,《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继出台,成为我国土地市场的奠基之作。之后,大量致力于土地市场规范化建设的规章政策陆续实施,通过出让、作价出资、授权经营、转让等有偿配置方式,以及协议、“招拍挂”等市场化操作程序的运行,建成了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发现与形成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显化土地权益价格的工作不仅囿于有偿使用范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深入,划拨土地价格的显化与管理制度也逐步明晰。
另一方面,通过专业技术领域的探索,将国际上成熟的土地评估技术与我国特殊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地价评估技术体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在房、地分治的行政管理背景下,房价评估与地价评估各自形成了自己的技术标准与行业管理体系。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土地评估行业监管职能。
(二)公示地价的定期更新与公布制度
我国法定的公示地价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两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在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时,应组织听证。
上述两类地价均由地方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是我国最基本的政策性地价管理工具。基准地价是城镇内部,不同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上,一定内涵下的土地价格的区域平均值,是一种宏观层次的地价标准,体现了城镇内部地价水平的空间分布特征;标定地价则是政府公布的,标准宗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