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大都是低收入群体,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把公共资源更多地向他们倾斜,更好地促进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工业化、城镇化顺利推进,降低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风险。党的十七大以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实施了“民生八大工程”,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等工作,社会影响较大,成效显著。由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失业、下岗居民长期以来没有享受养老保险,使他们的老年生活缺少保障,成为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一块短板,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他们的养老不仅在物质上享受不到照顾,而且在精神上也要受到没有保障的煎熬,成为弱势群体。保障他们的生活,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我省于2009年9月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在国务院2011年6月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前,于2010年7月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在全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一 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展情况
1.各地积极开展试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以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将其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广泛动员、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早在2007年,省委、省政府将“探索建立陕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年度工作要点,并要求各级政府把此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2007年6月下旬,《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出台,掀开了陕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崭新的一页。宝鸡市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把政府补贴纳入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范畴,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在2个县50个村进行试点,并取得了成功,成为全国的典范。在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功试点的推动下,省劳动保障厅在总结宝鸡市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初步确定了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框架和模式。从2008年开始,各市(区)根据该意见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本地区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比例等,报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各市(区)选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区)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省里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此后,各市(区)政府积极行动起来,延安、榆林、商洛、汉中市陆续制定订方案,宝鸡市出台了《试行办法》;渭南、西安、咸阳、铜川市和杨凌示范区积极调研,确定试点县(区),全省11个市(区)已有10个着手开展试点工作。2009年10月,省上全面启动了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10月,全省有37个县(区)列入国家试点范围,占107个县(区)的35%,高于全国24%的水平,有24个县属省级试点,还有6个县在18个乡镇开展了试点,全省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72万人,123万名60周岁以上老人按月领到了养老金。在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稳步推进的情况下,我省于2010年7月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西安、宝鸡、铜川、榆林市的10个县区开展了试点工作。2010年,我省在宝鸡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及西安市高陵县、延安市吴起县开展了试点工作,西安、渭南等9市1区(杨凌示范区)转发了陕政发〔2010〕28号文件,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安康、延安结合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出台政策。截至2011年上半年,我省10市1区应参保缴费人员196.93万人,实际参保4.67万人,60岁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直接应领取养老金人数62.1万人,实际领取3.36万人,在具体养老金计发方面,大多数市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增发补贴,在基础养老金100元基础上,根据年龄划分(70岁以上或者分段70、80岁以上增加10~40元),目前平均标准约110元。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