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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三省深化司法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郭永智 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标志着司法改革的正式启动,此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司法改革的举措。然而,由于改革还处于试点尝试阶段,其改革内容与现行制度必然需要深度的“磨合”。本文通过对东北三省启动司法改革以来工作的梳理,尤其是通过对当前试点工作的总结,分析东北三省司法改革中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整套有力度、可操作性强的改革措施,其内容主要有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主审法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继续深化司法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和满意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标志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以法律体系为载体的法治向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方位立体统一的动态法治的转型,这种转变为当前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历史的机遇和条件。

    一 当前东北三省司法改革的状况

    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框架意见》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必须先行试点的要求,结合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统一性,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任务,首先选择了上海、湖北等6个省市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破冰。吉林省作为首批入选的试点省份,其改革试点方案已于2014年11月18日经中央政法委批准获得通过,现已经进入执行阶段。2015年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年,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安排,5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已批准了山西、黑龙江等11个省份作为第二批司法改革的试点地区,辽宁省被列为全国第三批司法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省份,黑龙江、辽宁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都已形成,正等待中央政法委的批准。

    目前,东北三省的司法改革按照中央部署,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无论是试点方案已经得到中央政法委批准的吉林省还是方案待批的黑龙江省和辽宁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中都清晰谋划、敢于碰硬、认真落实,改革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吉林省作为全国首批司法改革的试点省份,其试点经验为各省下一步改革提供了参考资料。根据中央《框架意见》的精神,现阶段东北三省的司法改革工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司法人事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在司法人员的管理上,没有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的特点,实行的管理模式与普通公务员管理相同,造成审判、检察工作和与审判、检察无关的辅助性事务、社会性事务混杂在一起的结构性矛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实行司法职业人员逐级遴选机制。《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吉林省检察系统在人员分类管理上采取了以下改革措施,一是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实现检察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推进检察官队伍管理职业化。二是对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计划到2019年年底,全省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的总体比例控制在39∶47∶14,考虑基层院工作任务重的需要,省、市、县级院的检察官比例分别确定为34%、37%和40%。三是选任员额内检察官。以具有成熟的司法能力和符合办案需要为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选拔员额内检察官。四是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将全省员额内检察官职务序列由高到低设置为10个等级。吉林省法院系统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面,按照其工作职责和职业特点,将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全省计划用3~5年的时间,将法官员额控制在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其中省、市、县三级法院的法官员额要分别控制在34%、37%和4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