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
养老模式是各个国家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概括而言,主要有机构、家庭和居家三种模式。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也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其中机构养老是指把老年人集中在专门修建、有专人陪护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常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最常见的如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一般设置在环境较好、距离中心城区较远的郊区,设计建设中会考虑到老年人的生理和生活需求,有的养老机构还进行了无障碍设计。该模式的优点在于通过把老年人集中在固定场所居住生活,有专门的医疗、护理和服务人员,可以给老年人提供更加专业的照顾服务和医疗护理,对于生活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老年人更是安全、方便和周到。但从机构养老的实践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老人与子女、亲朋好友、原有生活社区和社交网络相脱离,给老年人造成情感孤独。家庭养老是指老年人仍然居住在家庭中,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由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承担起照顾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养老模式在家庭观念比较重的地区比较流行,例如东亚地区的日本和韩国。这种养老模式首先必须是照顾者对共同生活的老年人有照顾意愿,其次还要有照顾能力,特别是对家庭的居住环境、子女经济能力、时间精力等有很高的要求。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虽然居住在家中,但由社会(或者社区)来提供养老服务。虽然此种模式下老年人也是居住在家庭中,但各项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不是老年人的子女或者近亲属,而是依托社区的社会化服务。这种模式比较适合生活能力较强的老年人。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养老模式的选择都是根据老年人口的数量、家庭结构、经济发展、社会文化、老年人的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的。为了解决养老问题,欧洲各国早在19世纪就相继建立了许多养老机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机构服务存在的缺陷逐渐显现:机构养老割裂了老年人与原来生活的社区和熟悉的人际交往环境的联系,不仅成本高而且对老人身心健康发展带来影响。为了解决此弊端,西方国家开始转变养老服务模式,不再依赖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而是基于他们的自理能力和健康状况提供必要而适度的服务,这样不仅方便老年人生活,而且有利于维持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福利国家陷入福利困境,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社会福利服务不单纯是国家的事务,社会的力量和个体也应当发挥作用,这不仅可以使社会福利化,而且可以促进个人责任的承担和减少福利,避免高福利弊端。在此背景下,以英国为代表,西方国家的养老服务开始朝着去机构化方向发展,居家养老开始发展。但居家养老并不意味着完全由个体负担养老服务,而是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日本、德国、韩国等采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护理保险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给居家养老服务以有力的支持。香港地区规定了与年迈老人共同居住者的税收减免政策,新加坡则实行购房优惠政策。英国和瑞典从国家责任、义务分担角度出发,规定家庭成员每照顾年迈的家庭成员一年,可以免除一定周数的社会保障缴费,可以免于缴纳一定周数的社会保障税费。
广州自1992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传统上以家庭养老为主,但随着生育率的下降,特别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行超过30年,不仅加速了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而且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覆盖面的扩大、公共医疗服务水平的改善,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改变了传统的家庭结构,“倒金字塔”形的家庭日益增加,使得以往中国最为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机构养老,由于使老人脱离原来熟悉的社区和生活环境,缺乏社会生活等,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由于家庭结构、传统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改变,家庭养老也在日益减少。而居家养老,老年人生活在熟悉的社区,社区根据其不同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不仅方便、快捷,而且成本较低,成为日益得到老年人认可的一种养老模式。但基于老年人健康状况、生活能力、活动范围等的特点,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社区支持是居家养老模式收到预期效果,并为老年人提供舒适愉悦良好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一 理论基础
不同的理论从不同角度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支持提供了理论支撑。适度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