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
从福利企业残障员工在工作场所遭遇的权利困境可窥见,影响他们工作权实现的主要障碍在于支持性服务体系的缺乏。通过对残障员工工作意愿与需要的调查,本文展示了他们对于工作场所社会服务的需要与相关服务的提供状况,研究探讨了何种就业服务模式能够满足残障者充分实现工作权的需要。本文认为,应该超越“集中就业”概念的藩篱,打破只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一思维,为残障者建构一套更具支持性的就业保障服务体系。
Lack of supporting services at workplace i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inappropriate realization of rights of employees with disabilities.Based on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interviews,this paper investigates and analyzes the reality and needs of employees with disabilities in regard to supporting services at workplace,and tries to explore a feasible mode that can guarantee full realization of rights of employees with disabilities,a mode that requires governmental support and policy intervention.
一 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追求有意义、有尊严、融入社会生活的工作,是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1]这对每个人都一样,无论残障与否。对残障者而言,就业尤有其重要意义,它关乎贫困消除、社会参与、社会融合与其他社会权利的实现。若全然失去工作机会,残障者的自尊与社会权利会被大大削弱甚至丧失。故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在第27条中就提出保障残障者的工作权,包括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的权利,不得被奴役和被强制劳动。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的相关规定肯定了残障者的工作权利,并明确了国家和政府的责任。[2]
但是,只保障残障者有工作机会远不足够,还必须保障他们“工作有其利”,即残障者有获得和维持体面工作的权利,以保证“工作机会”不会成为对残障者的剥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作机会的阶层化作用非常明显。在工业化与后工业化时代,就业/劳动力市场与社会分层高度相关,而当残障与就业联系起来,对社会分层的影响更为明显。[3]一方面,残障造成家庭经济成本上升,它会同时影响残障者父母、自身与下一代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无论是对自身和家庭成员的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都是不利的。[3]另一方面,残障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如果其劳动是一种纯粹的商品,效率的观点就通行无阻,残障者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排挤就变得理所当然。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除了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障者进入公开劳动力市场,还应推行一系列积极保障与援助的社会政策,而非单纯的经济政策。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了政府在实现残障者工作权上的义务,指出其在推动残障者就业,协助他们寻找、获得、保持和恢复工作问题上的政府责任,包括:(1)就业服务;(2)提供或协助提供就业岗位;(3)在工作场所提供合适的辅助设施;(4)推行各类型的职业康复计划。各国政府除了要推行“工作岗位供给”这一传统就业社会政策外,还必须确保残障者在工作场所能够获得必要的环境设施与社会服务。因此,这里必须特别强调政府的责任,而非依靠市场自发解决。在联合国颁布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The 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中,规则7涉及就业的条款提道,“各国政府应鼓励企业雇主为安排残疾人工作做出合理的调整”,其中的行动方案除了无障碍设施、生产辅助器材、工具和设备等“硬件”,还应包括一系列工作场所的社会服务:国家、工人组织和雇主、残障者组织应共同合作以:(1)提供适当的培训、安置和不间断的支助,如个人协助和传译服务;(2)确保公平的招聘和晋升政策、就业条件、工资标准、为防止工伤和损伤而改进劳动环境的措施以及对工伤者的康复措施。
但在我国目前的残障者工作权利保障中,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残障者在工作场所的权利实现并不重视,也缺乏有效的工作场所支持服务与相应的社会政策,造成了残障者就业质量低下,经济收入低微。[4]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表明,在我国8296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的有2266万人,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障者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我国今后每年还将新增残障劳动力30万人左右。[5]文献表明,当前残障者的就业率只是非残障者的一半左右,平均工资也只有非残障者的一半左右;[6]残障者大多在工作环境差、技术含量低、工资水平低的次级工作岗位上就业。[7]
上述状况即使是在更具积极保障性质的集中就业领域也概莫能外。在融合就业理念的影响下,福利企业正遭受越来越多的非议。过往对福利企业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其税收问题上,[8]但现在有研究者开始把研究焦点从企业转向就业的残障员工个体。相关研究表明,目前残障者面临以下问题:(1)从事的多是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作,环境恶劣,工资水平低下;(2)多无法获得必要与足够的无障碍设施、辅助器具和设施;(3)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措施,二次伤害的现象时有发生;(4)劳动培训参与率低,质量不高,缺乏适用性;(5)缺乏工作场所支援服务等。同时,残障员工的被排斥感和被剥削感较重。[9]这种弱势状况不仅影响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