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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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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城市法治建设

    作者:李林 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华大讲堂2010

    2010年12月20日

    非常高兴以华侨大学教授的身份向大家汇报自己从事法学研究的心得体会。这种双重身份、双重责任和双重荣誉,让我非常激动和难以忘怀。在今天这样一个场合,以这样一个主题向大家汇报,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我尽量在规定的时间内把相关的问题讲清楚,尽量思想解放一些,讲一些真心话,如果有不当的地方,请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批评指正。今天主要讲四个问题。

    一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确立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过程

    1996年2月8日,王家福教授在中南海为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作了一次非常重要的法制讲座。这里我顺便解释一下,在党的十六大以前,中央政治局最重要的学习形式就是法制讲座,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后才改为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从1985年开始,最早一讲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孙国华先生为胡耀邦等中央领导讲的,主题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从1985年到2002年,尤其是1994年以后,中央政治局基本上每年有一到两次专题法制讲座。

    1996年2月王家福教授作了一场题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专题学习报告。报告结束之后,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第一次以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身份确认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提法。

    1996年3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人大文件形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并把刀“制”的“法制”改为水“治”的“法治”。1999年修宪,又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使依法治国成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是按照邓小平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进行法制建设的。很多同志说,我们做到了“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就是做到依法治国,为什么还要再提依法治国?甚至有的学者问道:依法治国和“十六字方针”是什么关系?第三代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第二代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法制方针是什么关系?是继承关系、否定关系,还是其他的关系?

    因此,我们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认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解,必须要放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放在具体国情下加以认识和理解。王家福教授在1996年中南海学习报告讲座中,论述中国为什么要实行依法治国的时候,讲了“四个有利于”,即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我个人认为,我们之所以提出依法治国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最关键的是经济和政治两个因素。下面我从这两个角度给大家作进一步的解读。

    (二)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大家知道,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之后,我们开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改革。这个变革,必然对我国的上层建筑、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要求,要求我国的法治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

    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法治尤其是立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的滞后性。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立法是对比较成熟、比较稳定、比较定型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一种确认。如果将还没有看准、还没有定型的经济社会关系用立法方式规定下来,就容易形成或者出现朝令夕改、今法明变的问题,就会影响法治和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所以世界各国的立法,通常都有一个观察期、滞后期,有一个与经济社会发展变迁前后跟进的过程。

    1992年,党的十四大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随后一系列重要决定和政策出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我国立法具有相对的滞后性,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笼统地、片面地、不加区别地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能不利于经济发展。由于当时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