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
2012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号文件),专门针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一些意见,其中第13条、14条分别规定:“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支持贵州开展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和抓紧研究论证生态搬迁工程。”从国家政策的层面鼓励贵州开展生态移民工程和创新生态补偿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2010年5月26日,贵州省委、省政府在贵阳召开了全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启动大会,计划在2012~2020年,将200万贫困群众搬离不具备生活条件的深山、石山和石漠化严重地区,并提出“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的总体要求。可见,国家和贵州省高度重视移民的生产和发展问题。在贵州扶贫生态移民过程中,生态移民搬迁的意愿是影响移民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对迁移后的生活和发展的顾虑又影响着生态移民搬迁的意愿。因此,通过对贵州扶贫生态移民的损失进行补偿,让生态移民“搬得出”,使得移民能很好地适应搬迁后的生活生产方式,并“留得住”,最终达到促进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顺利进行的预期目标。
一 扶贫生态移民补偿的基本理念
(一)扶贫生态移民概念界定
移民,自古就有,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族群扩张活动。主要是指迁移到外地或国外去落户的人。[1]贵州省目前实施的是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是以消除贫困为主,保护生态环境为辅的双重目的的移民工程,目前在国内是一种比较创新的移民模式,它融合了生态移民和扶贫移民两者的内涵。因此,要对扶贫生态移民概念进行界定必须先了解生态移民和扶贫移民的概念。
目前国内对生态移民的研究尚在起步阶段,对生态移民概念的界定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学者们众说纷纭。通阅各家观点,笔者认为施国庆教授对于生态移民概念的阐述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在施国庆看来,生态移民是指由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恶化而导致人类生存条件丧失后产生的人口自愿迁移活动,或者以生态环境保护与重建为目的而进行的有计划地将人口从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迁出及迁移社区经济重建活动,以及因为限制或者强制改变资源利用而产生的受影响人口生计恢复活动。[2]
扶贫移民,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减少贫困人口数而实施的移民活动。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是郑瑞强和施国庆提出来的。他们认为扶贫移民主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将其认为名词意义上的移民人口,即出于脱贫致富的目标要求,由相关部门组织,在发展环境不同的区域间进行有层次迁移的贫困人口;一是将其视为一种动词意义上的贫困人口的迁移,以及与此联系的社会经济系统重建活动。扶贫移民是基于扶贫、脱贫的目的而进行的移民,是众多移民类型中的一种。[3]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了解到扶贫生态移民的重点还是集中在扶贫这一块,因为贫困本就是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它导致了贫困群体资源(如社会、自然资源)的缺乏,致使人们为了获取更多资源而破坏生态环境,最终陷入更加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因此,笔者认为扶贫生态移民是指以减少贫困人口为目的,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由相关部门组织(如政府),把那些生活在生态环境脆弱、生存条件恶劣等自然条件致使人们无法生存,陷入极端贫困的人口迁移到生存条件较好地区的人口迁移活动。
(二)扶贫生态移民补偿的内涵
扶贫生态移民是政府为了降低贫困人口数和保护生态环境而实施的人口迁移活动。由于扶贫生态移民属于被动的非自愿移民,是在政府组织下的社会活动,必然在移民过程中造成移民原有和即有利益的损失,特别是那些居住在生态环境还不错,只是由于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等因素而造成贫困的地区的人们,人们为了守护当地良好的生态环境付出了许多。一旦搬迁,将对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巨大影响,进而影响他们的搬迁意愿。因此,必须对扶贫生态移民进行补偿。扶贫生态移民补偿是指相关组织(一般指政府)为了消除贫困和保护生态环境,对居住在那些生态环境脆弱、生存条件恶劣的人们进行迁移,从而对移民的原有和即有的利益造成损害,依法由其对移民予以补偿的制度。
(三)扶贫生态移民补偿的理论基础
如前所述,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正是对移民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才需要建立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