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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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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发展与展望

    作者:郭永智 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摘要: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自启动以来至今,吉林省作为首批入选的司法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其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全省铺开。本文通过对吉林省启动司法改革以来工作的梳理,尤其是通过对当前中央部署的四个方面改革在吉林省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的总结,分析吉林省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的对策建议,为下一步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参考。
    建立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及检察权,为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具有较强公信力的司法保障,最终实现我国的长治久安,是本轮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吉林省作为本轮全国司法改革的六个首批试点地区之一,在省委及省政法委的领导下,全省司法机关坚持遵循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勇于承担中央给予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的重任,敢于碰硬、积极实践,进行了一系列涉及司法权威、司法效率、司法公正等体制层面的改革攻坚和制度创新,积极发挥了改革试验田和先行者的作用,为中央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回顾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会议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了要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实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在理论上和政治上都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大会报告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独立问题进行了阐述,做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性决策,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得到加强,制度性问题得到解决,以公正、权威、高效为核心目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从2004年开始,针对社会普遍反映强烈的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等问题,司法改革进入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全国统一组织实施的整体有序推进阶段,这一阶段被称为第一轮司法改革。这一阶段的司法改革至2007年党的十七大,改革内容逐步深化,重点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以及健全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第二轮司法改革启动于2008年,重点深化、系统推进是这一阶段司法改革的特点,随着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进步发展,司法改革也随之不断深入推进,该轮司法改革基本完成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任务。

    新一轮司法改革开始于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章,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高效、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并提出了一整套有力度、可操作性强的司法改革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继续深化司法公开,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和满意度等,从改革的内容和目标上看,本轮司法改革已全面进入体制性改革层面。

    二 吉林省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实践探索

    吉林省的本轮司法改革工作在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后开始了积极探索实践。2014年初,吉林省委即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积极谋划和统一部署本省司法改革工作,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了三个由省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法学专家学者组成的调研组,针对下一步改革可能触及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论证工作。2014年3月,全省在全面调查摸底、科学分析测算、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首批确定一个地级市法院、检察院和四个县(区)法院、检察院为省内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吉林省本轮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

    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该《框架意见》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必须先行试点的要求,结合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一致性,首批确定了东部地区的上海、广东,中部地区的吉林、湖北,西部地区的青海以及海南六个省份为司法改革先行试点省份,吉林省即被确定为入选的首批试点省份之一。2014年11月,吉林省在总结一段时间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本省改革试点方案即《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1月18日,该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