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
一 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发展,吉林省逐步形成了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三个部分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通过差异化的制度体系满足不同身份群体的基本养老需求。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国家为主要责任主体、由单位(集体)具体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改革开放后,国家统一分配人员和工资的局面被打破,社会保障“社会化”改革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走上社会化道路,在此过程中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走在改革的最前沿。
199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响应中央要求,自1998年开始实施《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奠定了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2000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要求企业和职工本人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左右和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企业所缴纳的费用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并在省级层次进行调剂;职工所缴纳的费用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基金。职工退休后所领取到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组成,分别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进行支付。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运行方式为完全积累制,管理方式等同于个人账户基金,并进行市场化的运营和管理。2001年,这一方案率先在东北三省进行试点,在实践中以做实个人账户为重点,形成了辽宁的“补缺口”模式和黑龙江、吉林的“补账户”模式两种典型模式。辽宁的“补缺口”模式严格区分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依据收支两条线原则,将每个个体与其个人账户一一对应起来,不允许用个人账户基金对统筹账户进行补充,由此产生统筹账户的发放缺口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和各级地方政府自筹来解决。这种模式虽然将个人账户落到实处,但统筹账户的长期历史欠账和短期支付缺口都需要通过财政拨款进行补足,造成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的双重压力。黑龙江、吉林的“补账户”模式则将个人账户基金直接用于补足统筹账户的当期发放缺口,个人账户实质上还是空账运行的,中央补助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自筹资金作为储备基金独立运行管理。这种模式虽然减轻了财政压力,但个人账户事实上并没有被做实,养老保险的制度隐患仍然长期存在。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框架,扩大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提出了做实个人账户和实现省级统筹的任务目标;改革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将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数额相对应;要求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这一决定的实施标志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正式确立,具体操作路径基本明确,极大地推动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吉林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先后发布《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政策要求,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