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2月 |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的登记,为政府安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置就业资源、完善社会保障、维护社会治安、强化社会管理等提供人口数据和相关基础资料。其发展状况牵动千家万户,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为推动吉林省户籍管理工作与时俱进发展,我们选择长春市为样本,与市政协合作,组成课题组,先是听取了市公安局户籍管理支队工作汇报,接着深入绿园区和双阳区的派出所开展专项调研,同时又赴成都和广州两个户籍改革先行城市进行重点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对长春市户籍管理工作做出评价,同时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 长春市户籍管理现状
长春市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起步于“一五”时期,1951年根据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在长春市城区建立了户籍登记管理制度。1954年根据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等联合通告精神在长春市外围农村开始建立户口登记制度[1]。现行制度是在1958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国务院、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长春市具体情况逐步演化而成。从1951年到21世纪初,长春户籍管理大致走过几个发展阶段,1958年以前为自由迁徙期;1958~1978年城乡分治严格控制期;1978~2000年渐进松动期。[2]进入21世纪,吉林省大范围启动小城镇户籍改革,长春市亦积极跟进,到2007年,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加快城镇化政策要求,提升城市发展实力,长春市及时启动市区户籍制度改革,长期阻碍人口迁移的农转非指标被彻底取消,外来人口入籍条件逐步放松,流动人口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目前长春市户籍管理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逐步放开入户限制,外来人口落户由严格指标管理向全面放开转化
21世纪以来,是长春市户籍管理变化较大的一个时段,特别是2007年以来长春市户籍管理改革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2011年,为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城区广泛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之适应人口有序流动的新形势,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经过一年的准备,2008年长春市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人口有序迁移。规定公民只要在城市中投资、购买商品房、兴办实业并达到相应的条件,即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具体条件是,购买房屋落户需满足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且已付房款总额在12万元以上;外商投资落户需超过10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落户需在长春投资20万元以上,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私营企业主落户需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有合法固定住所;个体工商户落户需连续两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有固定住所[3]。同时,出台《户口业务办理规范》,并推出《窗口服务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各类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手续。对于新生儿在长春落户、分居夫妻在长春落户、老人投靠子女在长春落户条件等进行了适度放松。
第二阶段,2012年至今。2012年国家推出积极稳妥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吉林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央要求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该《意见》要求,长春市结合实际,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最大限度放松户籍管理限制。一是以户口迁移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放宽户口迁移条件。其间,虽坚持以具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但取消了购房落户的面积和金额限制,规定凡是2010年7月以后在长春市所购住房的人口,无论住房面积大小,总价多少,都可以落户。二是放宽了对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的落户限制,以此最大限度地吸引优秀人才落户长春。凡是在长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直接办理在长春落户;企业自主招聘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办理在长春落户手续。三是为解决家庭成员两地生活问题,放宽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老人投靠子女不受年龄和原地是否有子女照顾的限制,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就可投靠在长春的子女落户。四是有限度地放开流动人口和农民工进城落户条件。规定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只要在长春市有稳定职业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及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