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2月 |
2014年8月《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业务,鼓励各大保险公司开发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8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助力医改深化,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有专家指出“政府+市场”将是今后数年甚至十年内,国家重点推动的医改思路,这也将是吉林省未来的主要医改思路。
一 吉林省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现状
吉林省目前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层是基本医疗保障的三大组成部分,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层,而商业保险则作为基本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层次发挥作用(见表1)。经过多年发展,吉林省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社会化、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吉林省政府发挥基本医保、社会救助与多种形式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及公益慈善体系的协同作用,统筹协调各项政策,建立覆盖全省的疾病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表1 吉林省医疗保障体系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日趋完善
2000年8月,吉林省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考虑地方财政、企业效益和个人承担能力的基础上,实行先国有企业后集体企业、先在岗职工后退休职工、先好企业后困难企业的落实步骤,逐渐将城镇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1]。2004年,国务院批准了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吉林省围绕改革发展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将省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对职工大额医疗费进行补助;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通过降低缴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办法,解决不能足额缴费的困难企业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对确实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2]。
经过10多年努力,吉林省基本建立了以市为统筹单位,社会化管理、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了省、市两级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逐渐提高,保障病种逐渐增多的发展现状。截至2013年底,随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其保障覆盖面逐年扩大,参保人数已经由2001年的124.2万人,增长到2013年的574.87万人[3],增长速度由最高年增长42%下降到1%,呈现出平稳发展状态。吉林省历年职工参保人数见图1。
图1 吉林省2001~2013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及增长率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建立
2003年1月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吉林省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为国家级试点联系省。吉林省在建立新农合制度中,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的原则,形成以大病统筹为主,政府组织、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的互助共济医疗保障制度。2009年,吉林省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举报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行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和广大参合农民的根本利益。2010年,为进一步普及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增加监管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开通了“吉林省新农合服务网”(www.jlxnh.com)。
经过10年来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发展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住院统筹包含大病二次补助,门诊统筹包括门诊慢性病统筹,经过大病二次补助调节,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率不得低于85%。新农合的目的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在政府层面上对新农合给予物质和组织保障,提高社会互助共济的程度,成为覆盖人群最多,影响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吉林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