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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时期我国财税改革与发展

    作者:高培勇 汪德华 出版时间:2015年11月
    摘要:

    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蓝图,“十三五”时期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将循着与以往大不相同的理念和路线推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体制改革应立足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四个方面的功能定位,着力于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针对现行税制体系不利于发展方式转变、不利于社会公平和市场统一的不健全、不完善格局,应锁定“公平统一、调节有力”目标,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以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为主线索,着力于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以及税收征管法等方面推进税制改革。针对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不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不规范、不透明格局,应锁定“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目标,着力于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建立透明预算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规范地方债务管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等方面推进预算改革。针对现行央地财政关系不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不清晰、不合理格局,应锁定“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目标,着力于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划分和建立财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机制方面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鉴于当前全球经济社会形势的复杂性以及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特殊国情,“十三五”时期的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着与以往大不相同的一系列挑战,故而亟须与以往大不相同的勇气和策略推进并完成一系列改革操作,着力于避免因“减间接税易、增直接税难”而使税制改革成为“卡脖子工程”、因难以撼动非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利益格局而使预算改革成为“半拉子工程”、因央地财政关系调整走向笼统而使财政体制改革成为“拖泥带水工程”。

    一 “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的简要梳理

    “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恰逢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先后召开。这几次重要会议对于财税体制改革均有相关甚至是系统的部署。因而,“十二五”时期的财税体制改革,除了“十二五”规划的约束之外,还受到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的深度影响。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同时,对财税体制改革从更高的层次、更广的视角进行布局,有力推动了“十二五”时期的财税体制改革。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财税体制改革做出系统部署,“十二五”规划有关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内容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如表1A部分所示,“十二五”规划所要求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制度、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预算公开、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改革等改革项目,均已经或将在2015年年底前实施。可以看到,多项改革均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加速推进的。

    表1 “十二五”规划财税体制改革执行情况一览表

    续表

    从表1也可以看到,一些改革项目的推进并不尽如人意。如表1B部分所示,“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四个改革项目,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再次得以强调,但迄今为止,尚未见到相关改革文件,预计到2015年年底前难以完成改革任务。

    与此同时,如表1C部分所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事宜、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地税征管体制、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五项改革任务,在“十二五”规划中未见提及,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新的改革任务。其中前三项在新《预算法》实施后将实质性启动改革,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也已专门出台文件布置相关工作。

    总体看来,“十二五”规划所安排改革任务的执行情况受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深度影响,其中主要任务将能如期完成。从表1可见,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加速。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解决了多年来困扰财税体制的若干重大问题,国务院也已出台多项文件推动改革。已经启动或已完成的多项“十二五”规划列入的财税改革任务,大部分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实现的。“十二五”规划要求但尚未完成的几项改革,也在《决定》中得以强调。

    可以预期,在“十二五”规划的基础上,“十三五”时期的财税体制改革还将受到《决定》的深度影响,成为“十三五”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总棋局中的重要内容。

    二 “十三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形势与任务

    (一)“十三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

    1.十八届三中和五中全会布局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贯穿始终

    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按《总体方案》要求,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各项改革基本到位,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建立。《总体方案》设定的改革时间表,恰好贯穿“十三五”时期的始终。由此可见,完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布局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任务,实现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建立的改革目标,将是“十三五”时期财税改革的中心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总体方案》所描绘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其影响力、涉及面、复杂性都超过以往的历次财税改革。概括起来讲,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致力于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立足于发挥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标识的财税改革。[1]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这些特点,要求在“十三五”时期树立推进改革的新思维,处理好财政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财政与经济、继承与创新等方面的关系。

    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针对“十三五”任务和挑战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财政制度,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