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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时期我国金融体系改革

    作者:王国刚 董裕平 出版时间:2015年11月
    摘要:

    金融体系改革是指直接涉及金融体系内各个方面体制机制转变和金融发展方式转变的具有总体性质的改革。“十二五”期间,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主要表现在: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去行政化”进展明显,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程度有所提高;金融机构改革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正在展开;多元化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债券发行注册制开始实施;等等。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日渐暴露,主要表现在:实体企业与城乡居民的金融选择权依然没有破题;建立在单一银行信用基础上的金融体系尚无实质性改变,由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构成的金融市场机制尚未建立;按照交易规则划分的多层次股票市场依然未能建立,各种债券(尤其是公司债券)基本还处于间接金融范畴;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构建和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强化;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完善。“十三五”期间,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主要表现在货币政策调控机制从运用行政机制直接调控向尊重市场机制间接调控转变,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式、业务模式和管理机制转型,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和完善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深化政策性金融体系改革和探索基于负面清单的金融监管模式等方面,涉及众多攻坚克难之处,需要全面系统地予以考虑安排。

    2011年(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为了实现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以坚定的决心、巨大的勇气和丰富的智慧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深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五中全会为“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设立了倒排时间表。金融体系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遵循总体改革的方向与规划,按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逻辑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背景下,持续推进金融市场体制机制的完善,构建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不仅有效推进了“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主要目标的实现,而且为“十三五”期间全面深化金融体系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 “十二五”期间金融改革的简要回顾

    “十二五”期间,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去行政化”进展明显,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十二五”期间货币政策目标体系、货币政策决策机制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逐步完善。人民银行根据实际灵活创新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不断丰富和完善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加强了定向性结构调整,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较好地实现了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之间的较好平衡。在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和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当扩大了利率市场化定价的空间,人民币贷款利率从扩大浮动区间到取消浮动区间管制,存款利率区间也进一步扩大到1.2倍,放开了上海自贸区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市场基准利率建设进展良好,相关部门对短期、中期利率的管理不断完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曲线市场化水平不断提升。汇率制度不断完善,人民银行自2014年第二季度以来基本上退出了常态化的市场干预,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明显增强,预期分化。人民币国际化明显加快,人民币跨境使用取得较大进展,已经和我国发生跨境人民币收付的国家达到174个,有28个中央银行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本币互换,总金额超过了3万亿元,人民币货币合作从亚洲延伸到了欧洲主要经济金融中心以及美洲、大洋洲和中东地区,超过30家央行和货币当局将人民币纳入其外汇储备。中国香港、新加坡、中国台湾、伦敦等人民币离岸市场初步建立发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状况良好。按照“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监管”原则,不断创新和拓宽外汇储备运用渠道和方式,外汇储备资产的币种结构、期限结构和收益率结构有所优化。

    第二,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程度有所提高。“十二五”期间,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持续进行,监管体制机制的目标性、针对性和及时性不断提高,监管协调机制有所改善,有力维护了金融稳定与安全。2013年8月国务院批复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于信托、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创新型金融业务不断发展深化,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协调持续深入,加强了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监管规则建设,对跨界传染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日益强化。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等多种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较好的进展,例如,稳步推进《证券法》的修改,深入研究健全针对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等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则等。加强了监管的国际合作,相关监管部门积极开展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理事会等的合作,参与国际会计准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破产处置机制等国际金融准则的修改,并相应促进完善我国的金融业稳健标准。

    第三,金融机构改革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正在展开。“十二五”期间,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改革持续推进,内部控制继续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优先股的发行和上市不仅有利于拓宽银行资本渠道,也为其未来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打开了空间。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认知与改革有所调整,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放缓了商业化改革,其定位问题尚未最终解决。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