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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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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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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和“根本问题”

    作者:王伟光 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摘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决反对两种错误倾向,抓住一个“关键”和一个“根本”,解决好这两个重大问题。第一种错误倾向是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失,轻视法治,违法乱纪;第二种错误倾向是借加强法治建设之名,行“去党化”之实,否定党的领导,妄图在我国实行资本主义法治,即“宪政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解决好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问题;必须抓住党和法的关系这个根本问题,解决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重大原则问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决反对两种错误倾向,抓住一个“关键”和一个“根本”,解决好这两个重大问题。

    坚决反对的第一种错误倾向是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失,轻视法治,违法乱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解决好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问题。

    全社会普遍存在一个法治教育问题,教育全体人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然而,更为重要的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只有领导干部思想认识提高了,自觉为全社会做出表率,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一定要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习近平总书记把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到关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危的高度,向全党领导干部敲了警钟,严肃批评领导干部中间存在的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贪赃枉法等方面的严重问题,并把这些问题归结为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法治不彰,有的领导干部藐视法律、破坏法治。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以起到致命的破坏作用。如果领导干部违法犯法,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就可能受到严重冲击和损害。因此,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党纪国法的红线丝毫不能逾越。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法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领导干部一定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一定要把尊法放在第一位。

    坚决反对的第二种错误倾向是借加强法治建设之名,行“去党化”之实,否定党的领导,妄图在我国实行资本主义法治,即“宪政民主”。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抓住党和法的关系这个根本问题,解决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重大原则问题。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道理,放弃党的领导,就是背离马克思主义,背离社会主义,背离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政党和领袖的学说告诉我们,工人阶级是人类社会最伟大、最先进、最后一个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工人阶级要争得全人类和本阶级的最终解放,必须接受本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工人阶级及其广大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地组织起来,最终战胜自己的敌人,完成全人类解放从而最终解放自己的远大宏伟的任务。工人阶级及其广大人民群众,要成就社会主义事业,一时一刻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不能放弃党的领导。放弃了党的领导,党、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马克思主义这个道理也为中国和世界的历史事变所一再证实。纵观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可以确定无疑的是,当今中国,没有任何大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力量和其他什么力量,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如果中国取消党的领导,出现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局面,必定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中国近代以来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一百多年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总结苏联失败的教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所谓西式“宪政方案”影响下,从宪法中取消了决定苏共领导地位的第六条,结果坚持苏共领导成了违宪,最后苏共只能解散,导致苏联解体垮台。我国宪法总纲全面回顾了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不断走向胜利的历程,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由此,毛泽东鲜明地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1]这是我们必须牢记不忘的马克思主义最简单明了也是最基本的道理。违背了这个道理,党衰、国衰,党亡、国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正确,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牢牢把住社会主义方向。

    第二,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从马克